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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三條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部分管理職能委托給有資質的組織實施。

本條例規定的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政府授權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管轄責任制,堅持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教育機構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公益廣告和輿論監督,不斷增強全民的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公德。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批評和舉報。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依法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時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礙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正常作業。

主管部門可以在公民中聘請市容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宣傳教育,糾正違法行為。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可向主管部門舉報。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認真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十日內給予答復。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拒不執行的,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為執行,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十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主管部門可以暫扣非法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並要求違法行為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罰;逾期不接受處罰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處理暫扣的物品和工具。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的違法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強制拆除。第十壹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崗位責任制。對崗位責任區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對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職務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應當至少兩人同時執法,並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做到語言文明、行為規範。

違反前款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第十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履行職責,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處罰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三)以權謀私,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第二章轄區行政責任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轄區行政責任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區域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壹)保證轄區內市容整潔,無販賣、張貼、塗寫、挖掘、搭建、堆放、懸掛和晾曬、非法設置廣告的行為;

(二)確保轄區內的環境衛生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無裸露垃圾、無汙水、無汙跡、無殘留物、無蚊蠅孳生地;

(三)保證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第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區域管理責任按以下原則劃分:

(壹)區、街道辦事處劃分行政區域;

(2)住宅區、工業區、旅遊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科技園區按物業管理範圍劃分;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使用範圍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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