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區內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深圳市國土規劃、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可以成立行業協會。第二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第七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向市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市主管部門批準籌建:
1.設立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選址意見;
4、擬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證明文件;
5、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人持市籌備主管部門的批文辦理申請用地手續。沒有市主管部門編制批準文件的土地部門,不受理用地申請。
(3)申請人持規劃國土部門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第八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納入城市規劃。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布局方案由市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建設規模、預拌混凝土需求和區域道路交通運輸條件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每個站的供應區域應在十至十五公裏的半徑範圍內。第九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用地由市規劃國土部門以協議方式租賃。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接受市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頒發《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市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第三章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第十壹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應當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並定期開展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檢測,確保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質量。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報市主管部門批準,並按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發展專項資金。第十四條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混凝土總量超過500立方米或者總量超過20立方米的,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調整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區域和工程範圍,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五條下列情況,施工企業應當向市或者區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壹)屬於特殊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能生產的;
(二)因道路狹窄等原因,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符合相關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規定。第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和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第十七條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結算辦法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制定。預拌混凝土的指導價格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月公布。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參照執行。第十八條施工企業不得向不具備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第十九條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是特種工程車輛,由市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並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特種工程車輛通行證。第二十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預拌混凝土攪拌車應完好、清潔,並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在任何地方沖洗運輸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