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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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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項立足於加強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處置和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和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處置,包括其排放、運輸、中轉、回填和驗收。

第三條基本原則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優先考慮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應交由固定的處置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傾倒場。

第四條建築垃圾管理規劃市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納入發展循環經濟的中長期規劃,統籌考慮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量和危害性,采取有利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推進建築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築垃圾消納和綜合利用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專項規劃。

第五條城市管理和建設部門的職責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各區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臨時接納場地許可證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許可證;

(四)管理城市建築垃圾固定受納場,管理特區建築垃圾轉運場所,承擔特區回填功能;

(五)協調組織跨區域建築垃圾管理活動或者重大建築垃圾管理活動;

(六)查處非法排放、運輸、中轉和受納建築垃圾的行為。

區城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建築垃圾處置情況,查處非法排放、運輸、中轉、受納建築垃圾行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各區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

(二)制定本市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建設項目建築垃圾產量申報備案,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

(四)負責加強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排放管理,監督施工現場按規定采取建築垃圾汙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有關部門負責公安部門查處無大型貨車通行證、無號牌、套牌、塗抹號牌、拼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超高超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行為;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無營運牌照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建築垃圾實施監督管理。

建築公共工程機構負責按規定采取措施防治工程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汙染。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街道轄區內的建築垃圾管理。

第七條行業協會的職責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配合落實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的政策措施。

行業協會應當為本行業企業提供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相關信息和技術服務,組織本行業企業開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並可以根據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規則、協議和技術規範。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八條建築垃圾排放標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定量和定性綜合統計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環境質量標準和現有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建築垃圾排放標準。

第九條在規劃設計階段,應當優先考慮項目區挖填土石方的平衡或者不同項目剩余土石方的交換利用,並按照建築垃圾排放規範及相關規定編制建築垃圾產生量和排放量的評估報告,但裝修房屋不符合建築垃圾排放規範規定條件的除外。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建築垃圾處置或者綜合利用方案。

第十條評估報告的備案和公示在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產生量和排放量的評估報告報市建設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未委托建築垃圾處置或者綜合利用企業的,在辦理備案手續後,市建設部門應當在市建設工程集中交易中心公示建築垃圾排放評價報告要點,為建設單位和建築垃圾處置或者綜合利用企業提供交易便利。

第十壹條建築垃圾排汙權交易制度鼓勵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通過加強管理和改進技術,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建築垃圾實際排放量少於核定量的,多余部分可以通過市建設工程集中交易中心進行轉讓,轉讓合同應當報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處置裝飾裝修房屋建築垃圾的申報和審批,應當報市城管部門備案。市城管部門發現符合建築垃圾排放標準規定的要求,需要辦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的,應當書面通知裝修人。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第十三條審批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城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處置場所名稱、建設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築垃圾處置場地的土地使用證);

(二)有處置場地平面圖和路線圖,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和照明、排水、消防設施等機械設備,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舊混凝土、金屬、木材回收利用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運輸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維護和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6)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全封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覆蓋裝置、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前款第(壹)項建築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應當符合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的運輸時間和路線。

第十四條批準文件及有效期批準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排放的建築垃圾;

(二)運輸單位、時間和運輸路線;

(三)轉移、消納建築垃圾或者綜合利用建築垃圾的企業名稱和所在地;

(四)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或者綜合利用計劃。

建設單位應將批準文件報市建設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施工運輸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文件的要求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現場管理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產生的建築垃圾設置圍擋,使施工出入口硬化鋪裝,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並及時督促經批準的運輸單位及時運輸,保持現場及周邊環境整潔。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和出口配備兩名以上專職保潔人員,並采取下列保潔措施,保證其正常運行:

(壹)設置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沈澱設施,防止泥漿、汙水和廢水外流;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按十五米長、三米寬的標準鋪設硬底路面;

(三)設置沖洗水箱、沖洗設備。

不得將建築垃圾傾倒在道路、橋梁、河流、溝渠、綠化帶等非指定的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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