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開發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及重大投資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廣東深圳出口加工區的工作;
(四)負責對入區企業的招商引資、產業規劃、管理和服務;
(五)參與編制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協調實施轄區相應的各級城市規劃和專項規劃;
(六)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
(七)負責轄區內土地的準備和開發,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和補償安置;
(八)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或有關行政機關的委托,負責新區的行政和社會事務,包括財政、教育、科技、農林牧、水務、文化、衛生、體育、人事、機構編制、勞動、民政、安全生產、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監察、人民武裝、計劃生育等工作;
(九)負責新區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
(十)負責新區的財務收支;
(十壹)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新區的建設和管理。第九條經市組織部批準,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新區管理的需要,設立內設機構和工作機構。第十條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區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新區範圍內依法設立履行職責的機構。第十壹條龍崗區人民政府統壹組織區有關部門委托新區管委會在新區範圍內行使縣(區)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職權。
未在新區設立派出機構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區管理的需要,委托新區管委會依法行使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第十二條市政府有關部門、龍崗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新區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依據、委托權限、委托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第十三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新區管委會實施的行政行為給予業務指導和監督,保證新區管委會依法行政。第十四條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9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