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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源頭減量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房屋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深圳市建築垃圾減量利用條例》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制度約束、養成習慣、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目標,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行政執法和經費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工作機制。第六條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並提供相應保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指導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居民公約。第七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教育、商務、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八條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安排和保障措施,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回收和處理設施布局納入本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並將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用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第十條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務中心是政府設立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參與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指導、監督、考核和評估;

(三)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業務培訓;

(四)編寫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材料,開展宣傳活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

(五)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探索使用生活垃圾專用垃圾袋;

(六)組織和指導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試點工程、示範點建設、標準創建和推廣工作;

(七)承辦市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逐步實行分類定價和計量收費。第十二條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支持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和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智能化、專業化和信息化。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智能信息系統采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信息,並收集相應的證據。第二章分類投放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廢玻璃、金屬、塑料、紙張、織物、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餐廚垃圾,是指含有易腐食物殘渣、瓜類、果皮、果核等有機物的廢棄物,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餐廚垃圾;

(三)有害廢物,是指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應當進行特殊處理的垃圾,包括電池、燈具、日用化學品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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