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人在收購上市公司時,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收購規則,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第四條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相關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第五條上市公司收購活動當事人報告和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或者從事其他欺詐活動。第六條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通過現金、可依法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第七條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禁止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的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第八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收購人對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第九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被收購公司在收購期間變更董事或者辭職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公告。第十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賦予的職責及其業務規則,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第十壹條中國證監會可以設立由專業人士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就特定交易是否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應當如何履行相關義務、特定交易是否影響被收購公司繼續上市地位等相關實體和程序發表意見。第二章協議收購規則第十二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協議達成的次日,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報送中國證監會,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報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在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上即時公告。
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履行收購協議。第十三條協議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在持有壹個上市公司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控制的,應當向該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要約方式收購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可以通過協議收購的方式進行豁免。第十四條收購人以協議收購方式持有或者控制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以上的,應當向該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要約方式收購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可以通過協議收購的方式進行豁免。第十五條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收到收購人通知後,應當及時就本次收購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在參與董事會意見形成的同時,也應當獨立發表意見。被收購公司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為公司提供咨詢意見。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獨立董事和專業機構的意見應當壹並公告。
管理層和員工收購上市公司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應當要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意見,該意見應當與獨立董事意見壹並公告。財務顧問費用由被收購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