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深圳經濟特區求神幫助采取措施保護環境。

深圳經濟特區求神幫助采取措施保護環境。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的環境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第三條城市發展應當遵循環境優先的原則。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第四條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推進清潔生產和綠色消費,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第五條市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對本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區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區環保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區環保部門設立的環境保護機構依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發展改革、規劃、工商、國土房產、建設、農林漁業、海洋、公安、交通、城管、水務、財政、質監、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實施環境監督管理或者環境保護。第二章政府責任第七條市政府應當對本市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環境責任目標,落實環境責任任務,不斷改善本市整體環境質量。區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根據市政府提出的環境保護任務和要求,制定本轄區的年度實施計劃,並報市政府備案。第八條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政府報告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市、區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責任目標、任務和年度實施計劃的落實情況,並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實行環境保護績效考核制度。市政府應當對區政府及市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環境保護績效進行年度考核,區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被考核者任職和獎懲的重要依據。第十條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市、區政府確定的環境責任目標和任務,分別組織制定市、區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和任務分解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和任務分解計劃完成相關環境保護任務,並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及時檢查並向有關部門通報任務完成情況。第十壹條實行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起草單位應當在起草時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形成政策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環保部門負責召集由相關政府代表和專家組成的審查小組,對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審查小組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作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應提交而未提交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其書面審查意見的政策,不予考慮或審查。本條所列法律、法規和政府起草的規範性文件的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和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工業、農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和自然資源開發等相關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在專項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向專項規劃的批準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充分征求各區政府和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十四條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組織編制水環境功能區劃、大氣環境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城市區域噪聲環境功能區劃,確定不同區域的環境質量和汙染排放控制目標;根據全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自然資源開發現狀和保護要求,組織編制生態功能區劃,確定不同區域的生態功能保護要求和土地開發類型。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經依法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城市生產、生活、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的要求。第十五條市環保部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組織起草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和產品中嚴重汙染環境的有害物質名錄,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收集和處理相關環境信息,依法享有信息。市環保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有關環境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七條市環保部門應當定期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環境質量、環境汙染、重大環境治理措施、企業環境行為等信息;發布前壹年的環境狀況公報。第十八條市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敏感生態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的環境保護技術的推廣應用。第二十條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宣傳活動。第二十壹條市、區政府應當對環境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市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核定的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編制本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對未列入國家和廣東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其他汙染物,市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環境保護的需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市、區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將本轄區的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以內。第二十三條對未完成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且環境質量惡化的,有關部門應暫停審批新增汙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對超過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標的行業,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行業增加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需要暫停審批的地區或行業,由市環保部門確定並統壹公布。第二十四條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噪聲等汙染物的,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標準和目錄由市環保部門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排放廢水、廢氣、噪聲等汙染物的新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投入試生產、試運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臨時排汙許可證。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汙許可證,或者排汙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不得排放汙染物。排汙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對排汙許可證和臨時排汙許可證進行定期檢查。排汙許可證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條排汙許可證和臨時排汙許可證是排放各種汙染物的綜合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持證人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方式和削減目標。臨時排汙許可證還應當載明排汙者在有效期內分期實現的汙染控制目標。排汙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和臨時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第二十六條排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仍需排放汙染物的,排汙者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證。臨時排汙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壹年。期限屆滿應當註銷,不得續期或者延期。期滿仍需排放汙染物的,排汙者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排汙許可證。
  • 上一篇:誰有2006年廣東公務員考試的法律部分,我把我的分數都給妳。
  • 下一篇:什麽是帶門抄,什麽是牽連九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