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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支持公路建設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壹市場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精神,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其發展活力,推動公路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進壹步支持公路建設領域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進壹步打破中小企業進入市場的隱形門檻

(壹)完善市場準入機制,嚴禁私設名單。嚴格實行“全國壹單”的管理模式。嚴禁各地發布帶有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嚴禁排斥或限制中小企業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嚴禁在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環節設定無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許可和確認。嚴禁以備案方式實施行政許可,要求中小企業接受第三方服務、提供第三方證明。加快清理廢止妨礙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確保所有市場主體“禁而不入”。

(二)改善市場投資環境,嚴禁歧視。積極吸引中小企業參與公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權益,嚴禁在不合理條件下對中小企業實施差別待遇或歧視性政策。對於PPP項目,鼓勵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研究大企業主導、中小企業參與的公路建設項目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機制,促進企業間優勢互補和資源整合。確保中小企業投資項目在征地拆遷方面與政府投資項目享受同等待遇。

(三)優化涉企服務措施,嚴禁偷懶。鼓勵各地依托門戶網站建立涉企政策“壹站式”發布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看得見、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務。暢通中小企業信息溝通渠道,鼓勵開展“大調研、大走訪”活動,深入了解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加大交通領域幫扶企業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搭建銀企合作平臺,引導中小企業加強人才培養。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排斥、限制中小企業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進壹步打破中小企業獲取項目的壁壘。

(4)規範招標條件設置,嚴禁公開招聘、秘密決定。鼓勵參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家監察總局[2021]2號)建立依法必須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加強招標過程全鏈條監管,督促招標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嚴禁以任何形式對中小企業設置附加條件,對資質、規模、業績、獎項等設置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技術和商務條件或要求,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榮譽獎勵等方面歧視或排斥中小企業,嚴格執行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積極推進全過程電子招標,推進異地遠程開標評標。

(5)鼓勵項目合法分包,嚴禁非法限制。完善制度法規,調整不合理限制,鼓勵大型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將中標總承包項目分包給中小企業。引導中小企業創新發展,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走“專業化創新”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公路工程分包項目。優化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分包業績錄入和審核功能,規範分包業績錄入,加強分包業績審核,強化分包業績數據的享有和應用。

第三,進壹步降低中小企業履約的用工風險。

(六)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禁違規收費。嚴格落實有關要求,嚴禁限制保證金形式,禁止以保函(保險)代替現金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禁止指定出具保函(保險)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緩解中小企業現金流壓力。鼓勵出臺相關政策,積極發揮信用獎懲作用,對信用評價高的中小企業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督促相關投標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及時退還應退還的保證金,指導建設單位盡可能縮短工程結算審核周期,提高中小企業資金回籠速度。

(七)公平合理簽訂合同,嚴禁轉嫁風險。嚴格審查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嚴禁設置不公平、增加承包商特別是中小企業風險和費用的內容。臨時用地的費用、責任和義務應納入合同條款,以降低中小企業征用臨時用地的風險。發現已簽訂合同明顯不公平的,要指導和督促施工單位實事求是、守約並合理調整相應費用。

(八)按期支付企業款項,嚴禁拖延支付。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進壹步規範公路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行為,推進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投訴處理和監督考核機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嚴禁以各種理由降低期中支付比例、延長支付期限和拖延支付。指導市(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中小企業欠款臺賬,限期清理,杜絕新的欠款。

各地要充分認識進壹步支持公路建設領域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督促指導,積極推動將落實情況納入相關績效考核範疇,確保各項措施取得實效。推廣實施中的好做法、工作成效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9月26日

(此作品公開發布)

本文轉載自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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