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法律論證;法律方法論;法律推理;非單調性;真實性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B81文獻識別號:A
第壹,什麽是法律論證?
要理解什麽是法律論證,首先要理解“推理”、“推論”和“論證”的關系。有些學者亂用這三個概念,甚至有些學者認為它們其實是壹回事[[1]]。非形式邏輯學家有不同的看法。比如沃爾頓就把它們做了嚴格的區分。在沃爾頓看來,推理是壹組命題,其中壹組叫做結論,另壹組叫做前提。所謂推理,是指從前提到結論的思維過程。推理是壹個鏈接的推理序列,其中壹個推理的結論作為下壹個推理的前提;論證是壹個推理序列,包含壹系列推理,壹個推理的結論可能作為下壹個推理的前提[[2]]。它們的共同點是,推理、推論和論證由前提和結論兩部分組成;區別在於推理只有壹個結論,而推理和論證可以包含多個結論。我們可以這樣描述它們之間的關系:壹個論點可以包含許多推論,壹個推論可以包含許多推論;推論存在於推理中,推理存在於論證中。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推理都存在於論證中,推理可以分為解釋中的推理和論證中的推理。所以,我們在使用上述三個概念時,不能混淆。另外,論證不同於證明,證明包括證明和反駁。所以不能把法律證明和法律論證作為同壹個概念。
在翻譯中,有學者將“論點”和“論據”翻譯成“論據”,意思是將論點和論據作為同壹個概念使用[[3]]。我們知道論點和論據是密切相關的,但事實上不能劃等號。按照沃爾頓的觀點,辯證論證和非辯證論證是有區別的[[4]]。在計劃和解決問題等活動中的論證屬於非對話論證,而在法律訴訟、學術研討會、公司董事會會議、醫學咨詢等活動中的論證屬於對話論證。由於對話式辯論中觀點的差異,辯論的參與者試圖捍衛自己的觀點,同時反駁其他參與者對自己觀點的爭論。因此,對話式辯論包含了壹個動態的辯論過程。基於這個原因,我們有時稱對話論證為“論證”。論證只是壹種特殊的論證形式。壹方面,論證總是包括論點,而且至少是兩個論點,因為在論證中至少有兩個論證參與者,每個參與者都會有壹個關於自己主張的論證,但論證可能不包括論點,比如非對話論證;另壹方面,論證是靜態的成果,而論證是動態的過程。
無論在西方還是在中國,“法律論證”作為壹個概念已經被廣泛使用。但是它的內涵和外延是什麽呢?也是壹個比較模糊的問題。目前國內的主流觀點往往將“法律論證”視為英文單詞“legal argument”的翻譯,而本應翻譯為“法律論證”的“法律論證”則被翻譯為“法律證據或法律論證”[5]]。根據前面的分析,這種理解明顯有失偏頗。準確地說,“法律論證”和“法律論證”應該分別翻譯為“法律論證”和“法律論證”。如前所述,法律論證是壹個靜態的成果,而法律論證是壹個動態的過程。所以法律論證不能等同於法律論證。但也要看到,法律論證總是通過法律論證來實現的,甚至可以說,法律論證就是法律論證的語境。
法律論證屬於法律方法論還是法律邏輯的範疇?這也是學者們爭論的熱點問題。從目前的文獻來看,法律論證和法律推理壹樣,主要是作為法理學範圍內的壹種法律方法論來研究的。因此,有學者將其納入法理學的法律方法論範疇。壹些學者還試圖在不同於法理學的法律方法論範疇內提出法律論證。在我們看來,做這樣嚴格的區分其實是沒有必要的。法理學的法律方法論所研究的法律論證,其實就是把它們作為法律方法來研究,法律邏輯其實就是在研究壹種法律方法。因此,作為法理學法律方法論範疇的“法律論證”和作為法律邏輯範疇的“法律論證”實際上應該是壹回事。
那麽,為什麽有些學者嚴格區分作為法理學法律方法論範疇的“法律論證”和作為法律邏輯範疇的“法律論證”?主要是因為對“邏輯”的傳統理解往往局限於語義層面和語言層面。周立權先生認為,“形式邏輯要想在提高人的思維能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就必須與自然語言、形態學、語義學和語用學相結合……”[[6]].周先生雖然說的是形式邏輯,但實際上他指出邏輯應該有三個層次,即語義層次、語言層次和語用層次,其中前兩個是理論層次,後者是應用層次。正是因為對邏輯的傳統理解往往局限於語義和語言層面,人們往往無法解釋法律領域的推理和論證。因此,壹些法律邏輯專家試圖將作為法律方法論的“法律論證”與作為法律邏輯的“法律論證”區分開來。其實只要跳出語義層面和語言層面,站在語用層面,就能很好的解釋這個問題。無論是法律方法論還是法律邏輯,他們研究的“法律論證”其實是壹回事。
法律論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論證包括立法論證和司法論證。所謂立法論證,是指在立法過程中對擬制定的法律條文進行論證;司法論證是指在司法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對案件或事實進行裁判的法律依據和法律責任的論證,既包括法律訴訟中的法律論證,也包括作為法律咨詢服務的法律論證。狹義的法律論證是指訴訟當事人運用證據來確定案件事實並得出結論的思維過程。本文討論的法律論證將以狹義的法律論證為基礎,即法律訴訟中的法律論證。麥卡錫認為,“法律論證”有三個要素:主張、事實和答案,其中“答案”有“肯定”和“否定”兩種形式[7]]。他實際上談論的是壹個狹隘的法律論點。
法律論證是法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論證有三個主體(參與者),即起訴、辯護和審判。以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為例,在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是檢察官(起訴)、被告人(辯護)和法官(審判);在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是原告(起訴)、被告(辯護)和法官(審判);在行政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分別是原告(起訴)、被告(辯護,即國家機關)和法官(審判)。控方的職責是證明自己的主張是合法的,辯方的職責是反駁對方的主張是非法的,審判的職責是根據雙方的論據做出符合法律程序和規範的正義之舉,而這個裁決是基於良好的法律論據。在法庭辯論中,出於對控辯雙方利益或立場的考慮,他們的論點總是有失偏頗,尤其是在舉證時,往往只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審判方應根據訴訟程序盡力洞察這些偏見,盡力消除這些偏見,以獲得公正的判決,做出具有法律說服力的法律論證。所以我們說的法律論證,其實是壹種對話式的論證,控辯雙方分別代表證明者和反駁者,庭審在對話中代表裁判。
二、法律論證的基本特征
壹般來說,法律論證有以下三個特點:
(1)法律論證本質上是似是而非的論證。目前,在主流邏輯領域,論證往往分為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甚至除了這兩種類型之外沒有其他類型。然而,非形式邏輯的興起對這種經典的論證劃分方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在非形式邏輯學家看來,除了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之外,還有第三種論證類型。這第三種是什麽?皮爾士稱之為“回溯論證”或“回溯論證”[8]],沃爾頓稱之為“假設論證”[9]],雷舍爾稱之為“似是而非的論證”[10]]。沃爾頓還致力於追溯論證、假設論證和似是而非論證的研究,對它們的異同[[11]]進行了深入全面的比較研究。鑒於本文研究的是法律論證,而法律論證與似是而非的論證有著特殊的淵源關系,即法律論證本質上是似是而非的論證,所以我們把似是而非的論證作為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之外的第三類論證。
在三種論證類型中,演繹論證是最嚴謹的,基本思想是不可能有真前提和假結論。歸納論證沒有演繹論證那麽嚴格,其基本思想是前提為真,結論可能為真。嚴格性最弱的論點是似是而非的,也叫似是而非的論點。它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前提是似是而非的,那麽它的結論至少在似是而非的前提下應該是似是而非的[[12]]。法律論證本質上既不是演繹論證,也不是歸納論證,而是似是而非的論證。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演繹有效性和歸納強度在法律論證中的有用性,但歸根結底,法律論證是壹種似是而非的論證。
(2)法律論證結論不成立。可廢除性也稱為可重寫性或可證偽性。法律論證由兩部分組成,即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在法律論證中,刑事法律論證、民事法律論證、行政法律論證雖然在確認事實的必要性和確認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會遇到事實問題。隨著證據數量的增加,論證的結論可能被重寫、證偽或廢除。有時候,即使事實清楚,在運用法律的時候還是會出現例外,或者無法得出論證結論。
法律隨時間和地點而變化,所以我們必須了解當時當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