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壹般來說,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都是獨立法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也是獨立法人,但不具備營利性的特征,就不是“企業法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其性質屬於公司的分支機構,因此不具有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問題2:法人和獨立法人的區別。法人是民事閥門,作為民事主體和公民、其他組織壹樣。
獨立法人是壹種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3:什麽是獨立法人?獨立法人單位可以包括
a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法人按照組織法規定的機構設置程序,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產生;b .產業單位、事業單位法人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c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團法人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必須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證書;d .企業法人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法人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法人承擔有限責任,即法人只對以法人名義擁有的財產承擔責任。作為法人企業的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不必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公司責任。主要有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至於企業法人,主要有兩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不具有法人資格,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是指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營利性組織,企業的全部財產歸個人所有,個人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於個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責任,出資人與企業之間有很強的融合性,問題可以由出資的個人直接承擔,因此不需要把個人與企業劃分清楚。
比如個人投資辦酒店,經營不下去了就倒閉,所有債務必須由投資的個人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如果幾個人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酒店,出現虧損,股東只需承擔出資額以內的責任,不必承擔出資額以外的債務。
問題4:什麽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也就是說不是私企,也不是國企。它是壹個獨立的工商系統。
問題5:非獨立法人公司和獨立法人公司有什麽區別?10非獨立法人公司:指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僅取得營業執照的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應當在企業註冊地和經營地納稅。對在不同地區有多個分支機構的獨立核算的企業,其損益不能相互抵銷,應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納稅。
獨立法人公司: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完成取得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為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
問題6:什麽是獨立法人?法律實體分為自己的機構和分支機構。
即能夠獨立承擔業務的主體。
應該和法人機關區分開來。法人的機關是法人的內部構成,即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
會議、股東大會等內部組織。
問題7:擁有獨立法人資格意味著什麽?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發送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發起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發起人終止時消失。”
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8:獨立法人公司的基本信息有哪些?妳的公司賣嗎?如果是的話,妳需要壹個國家稅務登記證。而且新成立公司的申請也沒有變化。應該是“企業設立申請書”。對了,妳好像還沒有銀行印鑒卡。謝謝妳。
問題9:擁有獨立法人資格是什麽意思?如果僅指企業,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權利和義務,有獨立的財產,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辦公場所。分公司不是,辦公室也不是。如果妳解決了妳的問題,請給我點個贊。謝謝妳。
問題10:什麽是法人?什麽是獨立法人?它們是如何定義的?它們是如何形成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而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不限於經濟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壹)依法設立。即法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設立。比如事業單位和法人,壹般是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審批設立的。第二,是經過審批登記成立的。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財產是指法人在特定範圍內享有對財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支配,同時排除外部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幹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名稱應能表明法人活動的對象和隸屬關系。註冊名稱後,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是處理法人壹切事務的組織。它被稱為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社會活動的固定場所。法人的住所地為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和其他組織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同樣,法人對其自身以外的其他債務不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有四種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
判斷企業是否是法人,要看其營業執照。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就是企業法人。如果營業執照上沒有法人,那肯定不是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