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什麽是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它是掌握政權統治秩序,維護階級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的法律。根據其階級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分子什麽刑事處罰。
問題三: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什麽?妳好!
刑法的三項原則是:
1,合法性原則。依據是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2、罪刑法定原則。依據是《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據是我國刑法第四條: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問題四:什麽是刑法規制?刑法是用來規範和約束行為的。
問題五:刑法具體適用是什麽?刑法基本原則是刑法本身所固有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意義,在制定和適用刑法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刑法確立了三項基本原則:
(壹)罪刑法定原則。——基本意思是,“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
什麽是犯罪?什麽罪?什麽懲罰?必須由刑法明確規定。該原則的確立極大地限制了法官定罪量刑的隨意性,有效地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2)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是憲法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3)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應當與罪行相稱,作為犯罪處罰,而不是重罪輕罰,輕罪輕罰。對這個重視太多,對那個重視太少
問題6:刑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麽?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具體來說,它是當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根據其階級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給予犯罪分子什麽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分為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廣義的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壹切法律規範的總和。它不僅指刑法典,還包括單獨的刑法和非刑法(也稱附屬刑法)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的刑法是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在中國,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7年7月1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4年3月1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稱刑法)。與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相關聯,刑法也可以分為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是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人、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事件(罪名)的刑法。在我國,它還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問題7:刑法的結構是什麽?我國現行刑法基本相當於外國刑法中的重罪內容,而外國刑法中的輕罪和警察違法大體對應我國的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此外,與外國刑法相比,我國刑法還缺乏對保安處分的系統規定。為了使中國刑法成為壹部完整的刑法典,我認為有必要對中國刑法的結構進行大的調整,即實現從小刑法向大刑法的轉變,使刑法、勞動教養
刑法結構的概念及研究視角
通俗的刑法學教程或論著,把刑法定義為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指出刑法的構成要素,然後直接單獨論述,不涉及犯罪與刑罰的結合關系。朱胡愛芝教授敏銳地意識到這壹點。他從“成分不等於結構”出發,指出成分相同但成分之間的比例(結構)不同,會導致事物的性質不同。比如死刑、有期徒刑、罰金刑等幾種刑罰方法(成分),但不同的比例會形成重刑結構和輕刑結構的重大區別。[1]
那麽,刑法的結構是什麽?褚先生曾將刑法結構定義為“定罪與刑罰的結合”[2]後來他進壹步指出,刑法結構實際上是刑法體系中各種要素的結合,即罪與罰的結合,即不同量的搭配。犯罪次數是犯罪圈的大小,處罰次數是處罰的輕重。犯罪圈的大小體現在刑法網的嚴密程度,刑罰的輕重體現在法律懲罰的嚴厲程度。[3]
褚先生從罪與刑的輕重關系出發,將罪刑配置分為四種組合,即四種刑法結構:壹是嚴與不嚴,二是嚴與不嚴,三是嚴與不嚴,四是嚴與不嚴。在他看來,嚴整嚴整的刑法結構在當今世界是不存在的,典型的散漫散漫的結構似乎也不存在。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和法治程度較高的國家壹般都屬於嚴而不嚴的結構類型,而我國目前的刑法結構基本上是嚴而不嚴。“嚴而不嚴”的刑法結構以“刑輕”、“法網嚴”為特征,而“嚴而不嚴”的刑法結構以“刑重”、“法網不嚴”為特征,是刑法機制不暢的內生原因。我國刑法改革的方向應該由“嚴而不嚴”向“嚴而不嚴”轉變。[4]
褚先生關於刑法結構的“嚴而不嚴”和“嚴而不嚴”的提法,是他在刑法領域的標誌性產品之壹,確實給人們帶來了很多啟發。但我認為褚先生對刑法結構的定義和分類還有進壹步探討的必要:壹是他把刑法體系中的壹切要素都等同於罪與罰,使刑法結構過於簡單化。事實上,雖然犯罪和刑罰是刑法結構中的兩個關鍵要素,但刑法結構絕不僅僅是兩者的關系和組合,還應該包括刑法與單獨的刑法和附屬的刑法之間的協調,以及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違法行為矯治法之間的協調。第二,他把刑法的結構分為四類,但實際上他否定了另外兩類的存在,只剩下“嚴而不嚴”和“嚴而不嚴”兩類,但問題是,什麽是“嚴”?“李”是什麽?這本身就是相對的。經濟發達國家和法治程度高的國家的刑法結構是否“嚴而不嚴”?如何解釋它們在刑法結構上的差異?第三,他主要是把刑法的結構看成壹個宏觀的東西,即“嚴而不嚴”或“嚴而不嚴”,但這似乎是不夠的。還應該從微觀角度對刑法結構進行深入研究。比如在中國所謂的“嚴而不嚴”的結構中,會不會出現普遍“嚴厲”的刑罰,而在某些地方卻是輕微的(尤其是罪與罪之間的刑罰不協調)?會不會出現總體上“不嚴”的法網,但對個別犯罪的定罪過嚴(不該定為犯罪的都定為犯罪)?對中國刑法的結構進行微觀研究就會發現,這些問題確實存在。
此外,對刑法結構的研究不必局限於褚先生提出的這壹視角。事實上,它可以有多個視角。例如,德國學者耶塞克對刑法結構的分析如下:1,刑罰的前提條件(主要指總則的“犯罪論”部分);2.懲罰和懲罰;3、具體要素(主要指具體內容);4、國際刑法(如德國2002年頒布的...>;& gt
問題8:刑法中主刑是什麽?刑法中有兩種刑罰: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2)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問題9:什麽是刑法的壹般原則,什麽是刑法的具體原則?刑法總則是講述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壹般原理和原則的專門法律學科。刑法壹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關系:總的來說是抽象與具體、壹般與個別、壹般與特殊的關系。壹般規則、指揮規則和指導規則;分則是總則和原則的具體體現,分則不得與總則相抵觸。刑法總則是刑法分則擴張的理由。為具體規定提供壹些壹般規定。刑法總則是關於犯罪的;刑事責任和刑罰壹般原則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是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時必須遵守的同壹規則。分則是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範體系,規定了各種具體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總則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則的具體體現,它們相輔相成。只有把總則和分則緊密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適用刑罰。
問題10:刑法第1次的過失犯罪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