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提供書證原件的,原件、原件和復印件屬於書證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照片、摘錄;
(二)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的,應當註明來源,經該部門核對後加蓋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簿、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件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的詢問筆錄、陳述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證據》第十壹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或者照片、視頻等其他證據證明物證;
(二)原屬大量物種,提供其壹部分。
根據《行政訴訟證據》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原承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二)標明生產方法、生產時間、生產者和認證對象等。;
(3)音頻數據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
根據《行政訴訟證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述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及地址;
(二)證人簽名,但不是本人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的方式證明;
(3)註明簽發日期;
(4)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證明證人身份的其他證件。
根據《行政訴訟證據》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在行政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鑒定人委托的事項、提交鑒定部門的有關材料、鑒定人的依據、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的資格,並由鑒定人簽名、鑒定部門蓋章。分析得出的評估結論應說明分析過程。
根據《行政訴訟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理由。如果現場有其他人,可以由其他人簽名。
法律、法規、規章對現場筆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證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註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形成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認證。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視聽資料的,應當附具經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或者其他準確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由翻譯人員簽名。
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提供者應當予以明確標註,並向法庭說明,以供審查確認。
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提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