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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競業禁止,什麽是競業禁止人員?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勞動者不能在與原用人單位競爭的單位擔任職務,也不能從事與原職務相同的工作。這在中國只有明文規定。

壹、競業禁止的定義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對勞動者約定的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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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全體員工。

第三,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是,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區域協商原則上應限於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區域;競業限制的用人範圍僅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這在《勞動合同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主創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

必須註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限制具有競爭關系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壹法律規定。

四。競業禁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競業禁止的註意事項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金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約定在提前通知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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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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