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屬於醫療糾紛1、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的異常狀況或患者的特殊體質造成的不良後果,以及在現有醫療技術條件下無法預見或無法預料的不良後果。由此可見,醫療事故的發生並不是由於醫務人員的疏忽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的身體變化或特殊情況,醫務人員無法通過現代醫學科技預見和避免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患者的異常狀況或者患者的特殊體質,在醫療活動中發生醫療事故的;在現有的醫學科技條件下,發生了意想不到的或者不可預見的不良後果,屬於醫療事故。2.醫療產品損害醫療產品損害是指醫療機構使用醫療產品造成的不良後果。在醫療過程中,往往需要使用植入人體的產品,比如常見的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存在缺陷,植入人體後會導致不良後果。3、疾病的自然轉歸疾病的自然轉歸是指疾病治療後達到的結果或指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壹階段的治療結果往往不被患者或其親屬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遵守診療規範,沒有任何過錯。4.非醫療事故非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門診治療)過程中,因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身行為或第三人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比如癌癥晚期患者的自殺行為,這些非醫療事故不是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造成的,而是患者或第三方的個人行為造成的。5.非法行醫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從事的非法醫療活動。根據《醫師執業管理條例》,醫師應當在規定的執業場所和執業範圍內執業。醫師違反上述規定行醫也是違法的。6.醫療差錯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的過失雖然對患者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達到《條例》規定的嚴重程度。有學者認為,醫療差錯是指由於診療和護理疏忽造成的除死亡、殘疾、功能障礙以外的壹般損害和痛苦。具體來說,醫療差錯是指由於診療和護理過失造成的低於四級的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也就是說,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具有相同的行為性質,但前者因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本身分為嚴重差錯和壹般差錯。壹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但未對患者健康造成損害,也未造成不良後果。嚴重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對患者的健康造成了壹定的損害,延長了治療期限,給患者帶來了痛苦,但未對患者造成其他不良後果。在醫療實踐中,區分嚴重醫療差錯和壹般醫療差錯的關鍵在於是否影響患者健康,如果影響,則屬於嚴重醫療差錯;如果沒有影響,就是壹般的醫療失誤。7.並發癥並發癥是指在診療過程中,與某種疾病相關的壹種或多種其他疾病的病理狀態。這裏所說的並發癥是指在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壹種疾病並發另壹種或幾種疾病,而後者的發生是醫護人員難以預料和預防的。因此,如果不是醫務人員診療過失造成的,壹種疾病並發另壹種或幾種疾病造成的不良後果,由於缺乏醫療事故的主觀要件,不屬於醫療事故。總結起來,並發癥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1)後壹種或多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壹種引起的;(2)後壹種疾病的出現是突發性的,即前後兩種疾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只有偶然的因果關系;(3)後壹種疾病的發生並非醫務人員的過錯所致。8.病人不配合治療。患者不配合治療,是指因患者及家屬原因延誤診療,造成不良後果。在醫療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壹些患者及其家屬不善於當場向醫護人員陳述病情、癥狀和病史,或者不遵醫囑服藥或接受必要的檢查和治療的情況。因此,醫護人員在患者發生意外時無法順利找到真正的病因,從而延誤治療或搶救時機,對患者本人造成不良後果。本案中,由於醫務人員沒有主觀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9.非人身損害糾紛所謂非人身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糾紛的焦點不是醫療護理造成的不良後果,而是非醫療護理造成的其他侵權行為。比如患者看病時,醫務人員直言不諱,不合理收費,醫生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患者同意在論文中提及患者姓名和病情,泄露與患者隱私相關的信息,侵犯患者隱私,損害患者名譽等。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事故、並發癥、產品質量和疾病自然轉歸,醫療事故是主要組成部分。在很多醫療事故中,除了壹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患者的人身傷害仍然是主要因素。如何規避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是醫務人員。在現實的醫患關系中,由於缺乏醫學知識,患者的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只是處於被動地位,往往只是按照醫護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和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甚至沒有配合能力,離開醫護人員進行醫療。因此,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非常重要。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如何負責任,避免過失,在於無盡的註意義務。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還是藥物治療,醫療行為本質上都是壹種攻擊性行為。基於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應當做出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括兩個層面:第壹個是“知情”,即患者及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生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應該從廣義上理解通知。除告知患者病情外,還應告知常用的治療方法、前沿的經驗性和探索性診療方法,以及各種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並發癥預測和費用預測,並根據醫生自身經驗建議采用哪種治療方案。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次是“同意”。在告知的基礎上,同意是指患者和家屬在對疾病和治療有充分了解後,做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醫療行為才能正當化,才能減輕醫務人員在醫療損害事件中的責任。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壹般有九種情況不屬於醫療糾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醫療糾紛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們應該加強自身的素質和修養,從而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們醫患關系的和諧統壹,形成和諧健康的醫患關系是每個人都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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