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網店的商品展示行為是要約,生成訂單並付款是承諾,那麽合同已經成立,買家可以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網店的商品展示行為是要約邀請,生成訂單並付款是要約,商家同意發貨是承諾。在此之前,合同尚未成立,買方不能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
壹、幾個網店的相關術語和描述
(a)要約邀請條款的格式
1.唯品會:您通過本網站下單後,只說明系統已經收到您的訂單。只有當唯品會把訂單上的商品發給妳,雙方的銷售合同才成立。而且,如果妳在壹個訂單中訂購了多種商品,唯品會只給妳發了壹部分商品,妳和唯品會只對唯品會已經發了的那部分商品建立銷售合同。(/gp/help/customer/display . html/ref = footer _ claim?ie = UTF8 & ampnodeId=200347160)
(二)格式條款不明確。
1.淘寶:由於淘寶提供的信息發布服務屬於BBS性質,店鋪及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店鋪名稱、公司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商品描述及說明、相關圖片及視頻等。)由用戶自行提供和上傳,用戶應對所提供和上傳的信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淘寶的服務提供者對此另有約定,會在相關協議或其他法律文本中與您明確。
(3)描述
根據上述(1)中的格式條款,在商家確認發貨或清單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根據上述(2)中的格式條款,需要具體判斷商品信息是否構成要約。
二、裁判的看法
亞馬遜案例
1,認為合同成立
對於亞馬遜要約邀請格式的條款,亞馬遜網站應當以顯著方式引起消費者的註意。但從亞馬遜網站註冊方面來看,世紀卓越並未要求註冊用戶閱讀並同意其“使用條件”;並且從頁面顯示來看,“使用條件”的相關鏈接位於網站底部,點擊鏈接才能查看,不容易被消費者識別;在查看訂單方面,世紀卓越公司展示產品型號、訂單數量、送貨地址、付款方式等。字體加粗,但僅以普通字體提示“使用條件”,並在頁面底部以較暗字體顯示,不易被消費者註意到。Amazon.com的“使用條款”對陳偉沒有約束力,世紀卓越與陳偉之間的合同在雙方沒有其他特別協議的情況下成立。
北京世紀卓悅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孫安樂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第09382號)
北京世紀卓悅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寧專利侵權糾紛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第09381號)
2、合同不成立。
(1)雖然亞馬遜要約邀請的這部分格式條款沒有加粗加黑,但2007版使用條件中的合同訂立內容並不涉及免除或限制被告責任,在該版使用條件的排版中也不存在故意隱瞞合同訂立內容的情況。這部分只是對服務規則和合同訂立方式的約定,並沒有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和增加對方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2)商業交易應遵循雙方意思自治,在展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或網站已事先聲明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尊重交易主體的約定。亞馬遜網站在使用條款中明確規定,商品展示的性質是要約邀請,消費者下單是要約。只有網站發出發貨確認,才能構成承諾。消費者同意使用條件,視為雙方對此已達成共識。所以消費者下單付款後,網站在發貨前確認合同不成立。世紀卓越尚未確認其可以向黃曉捷發貨,因此雙方的業務關系尚未建立。
(二)淘寶案
1,認為合同成立
(1)買賣合同為承諾合同,被上訴人的商品網頁載有當事人名稱(公司營業執照已在淘寶網網頁公示)、標的物名稱、數量等必要的合同條款,屬於合同要約。上訴人在看到上述合同的必要信息後,立即下單購買並付款,屬於合同承諾。
(2)上訴人產品頁面上的信息清晰具體,已構成具有約束力的要約,而非要約邀請或產品廣告。
(3)被告裕滿家公司在網站上發布的商品信息,明確記載了商品的名稱、價格、付款方式、交付方式,內容具體、明確,符合合同要約的全部特征,不是產品促銷方式或要約邀請。原告在發現涉案商品的銷售信息後,按照網站設定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並完成下單、付款等交易,構成對被告要約的有效承諾,雙方合同成立並生效。
(3)分析
1.通過縱向比較,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中認為,亞馬遜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有效力,並進壹步認為,商品展示構成要約,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屬於承諾。2017認為格式條款符合意思自治,在亞馬遜確認後合同才成立。這種變化是由於亞馬遜提示方式的改變。“消費者在亞馬遜網站購物時,進入登錄頁面,輸入自己的郵箱或手機號碼和密碼,使用條件以鏈接按鈕的形式出現在登錄按鈕下方。消費者將選中的商品放入購物車,填寫收貨地址、付款方式等信息,然後繼續進入查看訂單頁面。“Check order”以粗體和放大字體出現在頁面頂部,下面的常見字體表示,“當您選擇我們的商品和服務時,意味著您已經接受亞馬遜的隱私聲明和使用條件。在您點擊提交訂單按鈕後,我們將向您發送壹封電子郵件或壹條短信,以確認我們已收到您的訂單。只有當我們向您發送確認交貨的電子郵件或短信時,我們才會確認您的訂單,我們與您之間的訂單合同才會成立。"
2.橫向對比,被告均為亞馬遜,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號判決與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號判決不壹致。
3.由於淘寶沒有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所引用的案例都認為商品展示構成要約。
三。結論
1,《裁判意見:預約合同與房屋買賣關系的認定》中提到,即使預約合同的內容、數量、金額明確,但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為預約,法院也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種觀點表明,具體條款的約定更值得關註。
2.在沒有正式要約邀請條款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特征來判斷網店商品展示行為的性質。壹般來說,網店商品展示行為屬於要約。
3.在要約邀請格式條款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提醒消費者,這種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不壹定對消費者有效,所以網店的商品展示行為屬於要約。只有用特殊的方式提醒消費者,這種要約邀請的格式條款才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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