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願者的服務幾乎是每個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壹部分。誌願服務的發展反映了這個社會的文明程度。誌願者的存在對社會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在這裏,我們簡單介紹壹下誌願者。首先,我們來說說什麽是義務工作。
許多定義很難達成壹致。誌願者的定義是壹樣的,有很多定義。在這裏,我將介紹兩個誌願者的定義,希望對妳理解誌願者有所幫助。
1.誌願服務可以定義為個人為了鄰居、社區或整個社會的幸福而從事的非盈利、無報酬和不專業的行動。誌願服務有許多不同的形式。可以是傳統習俗中的互助行為,也可以是危機時刻參與杜區的行動,也可以是提供救濟、解決糾紛、消除貧困的努力。這壹概念包括地方和國家誌願活動以及跨界雙邊和國際誌願項目。誌願服務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改善福利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要貢獻。它是人道主義援助計劃、技術合作、改善人權和促進各國與聯合國之間的民主與和平的壹個重要部分。誌願服務在非政府組織、專業協會、工會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活動中十分突出。許多社會運動,如掃盲、免疫和環境保護,主要依靠誌願者的幫助。
2.誌願工作是指任何人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和精神來改善社會,而沒有任何物質報酬的服務。誌願工作是壹種表達愛、關懷和分享的積極行動。在大家平等參與的原則下,可以激發彼此的潛能,為社會做貢獻。加強人際交往,幫助反映客戶的社會問題和需求。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幫助加強和提高服務質量。誌願者可以充當橋梁,幫助加強福利機構和社區之間的溝通。豐富個人生活經歷。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學習新的知識和技能。盡公民義務,貢獻和回饋社會。
二、誌願者的工作內容和分類
1.附屬組織或機構決策中的咨詢誌願者。
2.為附屬組織或機構籌款或捐贈的計劃誌願者。
3,政府推動誌願者的政策和補貼
4.輔導誌願者與學校教育相關的醫學知識。
5.臨床醫療服務和醫療糾紛的專業咨詢誌願者。
6、求職、社會福利和保險、社會福利誌願者
7.癲癇患者家庭生活和婚姻生活誌願者。
8.大眾傳媒與社會教育誌願者。
9.在所屬組織或機構的辦公室或活動現場直接服務誌願者。
根據以上對誌願者的分類,我們不難理解“誌願者”需要具備絕對熱情真誠的服務精神和壹定程度的專業知識。所以壹旦被分配為誌願者,無論參與什麽樣的誌願者,都會有絕對崇高的榮譽。
第三,誌願者的作用
對於客戶來說,誌願者是照顧者、分享者、幫助者和資源提供者。
對於服務組織來說,誌願者是夥伴,是橋梁,是服務的執行者,是開拓者。
對於社區和社會來說,誌願者是社區的建設者、社會的教育者、鼓動者和改革者。
任何壹個社會角色都有壹套與其角色相匹配的行為準則,而正是這套行為準則讓他(她)有了這樣的社會角色,誌願者也不例外。那麽,誌願者應該有怎樣的工作態度呢?他們有什麽樣的責任?下壹節將介紹這些內容。
四。誌願者的工作態度和責任
了解組織的宗旨和服務宗旨與妳的期望之間的配合。有責任心,盡力完成工作,堅守崗位。有恒心兌現服務承諾。主動學習,發揮自己的長處參與服務。積極提供建設性建議以改進服務。互助平等的精神。感同身受地理解客戶的需求。友好熱情的態度。理解與客戶的關系,尊重他們的隱私和自主權。在態度和責任上遵守服務機構的工作準則和規則,不做索賠。虛心接受批評,積極反映建設性意見。積極參加工作交流、研討和培訓活動,客觀回顧和反思。
五、誌願者精神及其權利
1.誌願者有權被視為其組織工作人員的同事,而不僅僅是免費幫助。
2、誌願者有權獲得合適的工作分配,工作分配時,需要考慮每個誌願者的喜好、性格特征、生活經歷、學歷和專業背景等因素。
3.誌願者有權深入了解他們的組織——包括他們的政策、成員和工作計劃。
4.誌願者有權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包括加強責任感的培訓。
5.誌願者有權在壹個特定的地方工作——壹個規劃良好、合適且有價值的地方。
6.誌願者有權獲得工作晉升或多樣化的工作經驗----這可以通過晉升、推薦或工作中的特殊安排來實現。
7.誌願者有權表達他們的意見或建議-他們可以自由地提出建議,並參與規劃。
8.誌願者有被認可的權利,包括晉升和獎勵,重視誌願者的工作,真誠接納誌願者為夥伴。
附:誌願者的定義
所謂誌願者,壹個沒有國界的名稱,是指在沒有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在私人利益的驅使或法律的強制下,基於道德、信仰、良知、同情心和責任感,從事公益事業,提供服務,為改善社會貢獻自己的時間和精神的人或團體。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由於我國尚未有統壹的關於誌願服務的國家立法,對於誌願者從來沒有壹個嚴謹、權威的概念。從目前國內部分省市頒布的誌願服務條例來看,2004年3月5日頒布的《杭州市誌願服務條例》明確全面地表達了誌願者的概念。《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註冊或者登記在非營利組織中,為社會和他人提供誌願服務的個人。”據此,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和認識誌願者這壹法律概念:
誌願者是自然人。自然人是壹個不同於法人和社會組織的概念,即活生生的個體,強調個體的尊嚴和價值,不受國籍、種族、民族和身份的限制。需要提壹點:誌願者有年齡限制嗎?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按照年齡劃分,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但主要生活來源為自身勞動收入的人員,可以註冊為誌願者。
2.誌願者主觀上應該是自願的。雖然目前我國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的動機是豐富而復雜的,但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誌願者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行為,所以誌願者必須發自內心地自願參與誌願服務活動,而不是強制。
3.客觀上,誌願者必須在非營利組織註冊或登記。沒有登記或註冊的誌願者,即使參加誌願服務活動,也不能成為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誌願者。對誌願者進行居住登記,將方便公益組織統壹安排活動,防止資源浪費,這也是合理保護誌願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至於非營利組織,則是舶來品,由英文非營利組織(NPO)翻譯而來。與非營利組織相似的詞包括非政府組織(嚴格來說,其內涵和外延與非營利組織不完全重合)、民間組織和第三部門。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非營利組織分類標準。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只分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因此,本文所指的非營利組織主要是指完全來自民間,無論是否註冊,無論是否采用會員制,以壹項公益事業為基礎,主要通過誌願者完成自身組織活動的組織和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