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最終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關於保險合同的訂立和效力的知識。歡迎閱讀。
壹、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最終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和其他合同壹樣,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也叫要約?合同建議書?,是指壹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合同建議。發出要約的壹方是要約人,接受要約的壹方是受要約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要約是壹種保險索賠。由於保險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保險合同的訂立通常由投保人作出,即由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
承諾也叫?接受提議嗎?,是指接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建議,並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壹方。壹旦要約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保險人同意訂立保險合同是壹種承諾,即同意承保。
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如上所述,通常是投保人提出要約,保險人作出承諾。投保人是要約人,保險人是受諾人。原因是保險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知道保險人制定的保險費率,或者在保險人已在投保單上預先打印保險費率的情況下提出保險要求。
但是,在壹些保險單中,沒有規定保險費率,或者在保險人允許的情況下,當投保人對保險人擬定的保險費率或者條款提出修改意見時,投保人需要與保險人重新協商;或者當保險人需要對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增加新的附加條件時,保險人和投保人也需要反復協商。在這個談判過程中,保險人和收貨人的法律地位可能會反復交換,就像訂立壹般合同壹樣。當保險人作為受諾人對投保人的投保提出條件時,保險人從受諾人的立場轉變為要約人的立場,投保人也從要約人的立場轉變為受諾人的立場。但就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雙方達成協議後,只有保險人才能最終簽發保單,因此保險合同的最終允諾人只能是保險人。
二。保險合同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這說明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壹定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得到保險人的承保,保險合同就成立。但由於保險合同內容復雜,無法做到言簡意賅的口頭表達,且部分保險合同期限較長,日後有恐懼的理由。空談?它引起保險當事人之間的分歧和糾紛,因此在長期的保險實踐中,形成了保險合同壹般應采用書面形式的要求。
1.保險單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壹般是保險合同成立時由保險人簽發,原件交給被保險人,表示保險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保險單簽發後,是保險合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存在的重要憑證,是雙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最重要憑證和依據。
保險單的內容應當完整、具體,意思表示應當明確、準確。壹般要詳細列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各種重要事項。根據各種保險業務的特點,保單的設計風格各有特點。但是,保險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據,應當包括以下重要事項:聲明、保險、除外責任和條件。
在壹定條件下,保險單具有與證券相似的功能,通常稱為。保險證券?。如果長期壽險保單有現金價值,被保險人可以以保單作為質押向保險人或其投保的第三方申請貸款。但需要註意的是,保單質押後,投保人不得轉讓或終止。此外,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將保單質押。
2.臨時保險單。臨時保險單(也稱為?臨時保險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出具的臨時憑證,證明保險人已經接受投保人的保險,是臨時保險合同。財產保險的臨時保險單也叫臨時保險條款;人身保險的臨時保險單也叫臨時保險單。但它們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單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較短,壹般為30天,正式保單簽發後臨時保單會自動失效。臨時保險單簽發後,保險人決定不承保的,應當終止臨時保險單的效力,並按照約定終止臨時保險合同。
臨時保險單的內容很簡單。壹般要寫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姓名、保險範圍、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責任範圍等重要事項。需要註意的是,簽發臨時保險單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程序,臨時保險單也不是保險合同的必備法律文件。
3.保險證明。保險憑證也叫?小額保單?實際上,它是壹種簡化的保險單。證書上沒有印保險條款,只有相關項目,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憑證中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保險單的條款為準,如有沖突,以保險憑證中的內容為準。保險憑證在我國廣泛應用於貨物運輸保險、團體人壽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4.其他書面形式。除上述印刷的書面形式外,保險合同還可以采取其他書面形式,如保險協議、電報、電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約定合同內容。?
在保險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中,保險合同是壹種重要的書面形式。當保險標的特殊或者投保人的要求特殊,無法采用標準化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時,可以采用保險協議的形式。保險協議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雙方蓋章或簽字。
三。保險合同的構成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保險合同的全部。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形成的壹切文件和書面材料,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和投保單,都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申請人的說明和保證;保險標的風險程度的證明、圖表和鑒定報告(如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體檢報告);保險費收據;變更保險合同申請書;保險事故通知書、索賠申請書、損失清單、損失評估等。
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壹。保險單也叫。想要賬單嗎?,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保險單壹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照統壹的格式打印,通常是表格的形式。由於保險種類不同,申請表上所列的項目也不同。投保人應按照表中所列日期逐壹填寫和回答保險人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信息和事實。保險單壹經保險人接受並簽字,即成為保險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認可也叫?代言?,是保險當事人協商修改、變更保險單內容的壹種文件,也是變更保險合同時最常用的書面文件。審批表實際上是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的批註,壹般由保險人簽發。批單中變更條款的內容應由保險人簽字蓋章,通常附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準文件的法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中的類似條款。所有更正內容以審批表為準;多次更正的,以最後壹次為準。認可也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實踐中,當保險人對投保人填寫的申請表進行審核並在申請表上簽字表示同意承保時,即意味著保險合同成立,但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壹定意味著保險責任的開始。
(2)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意味著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壹般合同壹生效,雙方就開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然而,保險合同往往是有條件的,生效有時間限制。保險合同只有在當事人的行為符合附條件或達到附期限時才生效。如果保險合同訂立後,約定的保險費支付後才生效,那麽,雖然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在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後才生效。中國的保險實務中普遍實行的是什麽?零時保險制度?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為合同成立次日零時或約定的未來某日零時。
動詞 (verb的縮寫)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1)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保險合同都必須滿足生效條件,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使合同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根據保險合同的壹般原理,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如下:
1.合同主體必須具備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否則保險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2.主體合意,雙方意思壹致。所謂主體協議,主要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要達成壹致(意思是壹樣的),而且必須建立在雙方都具有主體資格的基礎上,而這種壹致是建立在最大誠信的基礎上的。任何壹方對另壹方的限制和強制命令都可以使合同無效。
3.對象是合法的。所謂客體合法,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能夠進行合法的索賠,並受法律保護。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3.合同內容合法。所謂合法內容,是指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相抵觸,也不得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者任意性規定,以達到規避法律規範的目的。
(二)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沒有法律效力,不受國家保護。保險合同的無效,應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投保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或者超範圍經營保險業務等。
2.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合法。投保人對非法占有的保險標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被保險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保險條款內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
3.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誌不真實,即保險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誌。如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保險合同,有重大誤解的保險合同,代理無效的保險合同等。
4.保險合同違背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為非法利益提供保護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無效可以分為完全無效和部分無效。保險合同的完全無效,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壹切權利義務,自始沒有法律效力。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或者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益的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標的違法的保險合同,都屬於無效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善意超額保險的超額部分無效的,保險價值以內的部分仍然有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於保險合同的無效。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但是,保險合同的無效是由於某種原因,使得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而不是絕對無效,在條件具備時,合同的效力仍然可以恢復。
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方式根據無效合同的影響程度而有所不同。無效保險合同壹般采取返還財產的形式,即保險人將收取的保險費返還給投保人,投保人將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返還給保險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無效保險合同,應當賠償,即按照過錯原則,由有過錯的壹方賠償對方,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互相賠償;對於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采取財產返還的方式,即故意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取得並約定取得的財產,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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