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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擔保權益的持有人?

擔保物權的持有人是指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是指債權人。擔保物權是指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用益物權,是指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權利,以直接取得或控制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

擔保物權人:指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將其財產交由第三人擔保,在債務不能履行時,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個人。

要想成為擔保物所有人,就必須給債務人提供壹定的資金幫助,同時債務人也提供壹定價值的抵押物作為擔保。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能成為擔保物權人。

擔保權益的特征

1,特殊用途:

擔保物權的目的是保證債務的履行。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債權人對被擔保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是對主債務效力的強化和補充。

我國民法典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2、對象特殊:

擔保權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物(抵押物可以是不動產,而質押、留置的是動產),否則不能從其價值中優先受償。此處的特殊性應解釋為當實現擔保權益時的特殊性。因此,今後在特定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將有效,如以移動倉庫中的貨物作為質押標的物。

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3.特殊內容:

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壹種,具有與壹般物權相同的性質,其內容是控制擔保物的價值。不同的是,壹般物權以標的物實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為目的;擔保物權的目的是以標的物的價值保障債權的償還,其內容是在標的物上取得壹定的價值。

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財產的權利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4、特殊性質:

擔保權益是從屬的,不可分割的。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基於主債的成立,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比如,抵押權人處分債權必須與抵押權有關,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轉讓給他人,自己保留債權;也不得將債權轉讓給他人,自行保留抵押權;不得將債權和抵押權分別轉讓給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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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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