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本案的爭議在於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丁女士是否私自出借證明?還是銀行管理有漏洞?
我來詳細說說這兩點。
讓我們簡單回顧壹下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和案情細節:
2065438+2009年6月,丁女士持身份證到銀行查詢存款情況,意外發現12萬元“不翼而飛”,隨即報案。
同年9月,王因涉嫌詐騙罪被刑拘,後被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判處無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訴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據官網調查,該案於2021年7月6日首次立案。
2021,壹審法院判決丁女士承擔80%的責任。
5438年6月+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審法院判決書,維持原判。
王某某是丁女士的侄子、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說單位有財務管理任務。希望她能幫忙。丁女士先後向王轉賬500萬元,理財到期後本金及收益為* * * 543萬元。2065438+2009年3月,為了幫助王完成任務,丁女士同意將這筆錢轉為定期,並存入200萬元作為活期。
當年4月3日、4日,丁女士分別在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清源支行、清徐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存入人民幣300萬元、200萬元。最後壹次存款後,王以大額存款可以收禮金為由,將丁女士的存款單和身份證留在了營業廳。
然而十幾天後,禮物並未送達,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證未果。丁女士立即去銀行查詢,發現之前的543萬元存款根本沒有入賬,另外700萬元也是王某某轉走的。
經查,2065438+200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萬元定期存款的次日上午,王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證和存款憑條,持身份證到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清源支行櫃臺辦理轉賬手續。丁女士存入200萬元的當天下午,王到清徐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轉賬。
為什麽儲戶被判80%責任?
出於對丈夫侄子、女婿王某某的信任,丁女士自願將自己的身份證和銀行卡交給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經濟損失系王某詐騙所致,王某受法律處罰,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丁女士與王某不僅僅是普通親屬之間的信托關系,有大量證據證明王某本人與丁家多名成員存在長期大規模頻繁的經濟往來。
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辦理存取款業務時,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證件、存折、存款憑條、銀行卡等。丁女士也將相關密碼告知了王某某。
為什麽銀行只負責20%?
問了壹個做律師的朋友,朋友說如果丁女士真的把王某某的身份證、密碼等重要信息給了,確實是丁女士的重大過錯,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在閱讀了網上披露的判決書後,認定儲戶有責任,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儲戶在辦理個人儲蓄業務前,應當對其個人賬戶內的資產有所了解,否則無法辦理後續的個人儲蓄業務。但丁女士長期將身份證交給他人使用,對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預防措施,未盡到對自己財產安全保管的基本註意義務,對自己的財產損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但銀行僅承擔20%的賠償責任是因為清徐農村商業銀行在當日或次日未盡到保證存款人資金安全的盡職調查義務,故對丁女士案中涉及的存款損失應承擔壹定的過錯責任,故法院判決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銀行和儲戶的責任如何劃分?
律師朋友說,壹般來說,儲戶把錢存在銀行,銀行確實有保障存款安全的責任,但本案具體情況不同。
本案中,存款人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了存單、身份證、委托書等文件,導致王某某通過銀行正常流程進行存款轉賬,存在主動授權,因此存款人個人承擔主要責任。
如果存款人不主動授權,而是犯罪分子通過偽造、變造的手段轉移存款,則需要認定銀行在核實當事人身份等業務流程上是否存在過錯。
銀行對儲戶存款損失的責任範圍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農村商業銀行或地方銀行的程序不規範通常是他們承擔糾紛主要風險的原因。
從公開的資料來看,本案中銀行沒有明顯的重大過錯,但王某某仍屬於銀行工作人員。所以法院判決銀行承擔20%的責任,可能更多的是從銀行對員工管理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