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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理學?

什麽是法理學?這是壹個原創問題。我個人認為這也是中國法學壹直要求解決的問題,因為法學這個詞本身就包含了太多的含義。從拉丁文翻譯成英文的時候,意思變化很大,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時候,更是滄桑。“法理學”壹詞在中國法學界的翻譯過程中有兩種含義,取決於不同的語境。壹個是法理學,比如經典紅皮書法理學教材的英文名,壹個是法理學,比如英文版的《論立法與法的當代使命》。眾所周知,juris的前綴來自拉丁語jus,但凡是以juris-開頭的,壹般都與法律有關,所以我們盡量把法理學拆開。Juris和prudence沒有權威的英漢詞典和英英詞典,所以我們可以借助小詞典和電子詞典找出prudence的含義:“謹慎、節儉、精明、有遠見”。似乎後兩種解釋都能和法律扯上關系。因此,可以認為法理學的特征應該是思辨的和科學的。結合法律史,對法律的系統理論研究來源於羅馬法的復興,包括教會法和學者法,當時的法律資料也是重新發現的民法百科全書。在伯爾曼的《法律與革命》中,也提到了經院哲學的方法,即先預設壹個權威,然後將通過權威推導出的悖論進行系統整合。因此,可以認為原法理學與法律邏輯和法律技術有關,即龐德所說的分析法理學。後來的自然法理論把古典理性的概念寫進了法律,然後通過理性的不精確含義,用正義的含義轉世。法理學又和法哲學建立了關系。後來各種學說給法理學註入了內容,使他包容了關於法律及其現象、運行、組織的各種學說。在這裏,既有經驗的也有理性的,既有物理的也有形而上的。簡而言之,在漢語中很難找到這個詞的精確對應詞。但在中國還沒有達成的是,法理學能否等同於法學。龐德在這裏將法理學等同於法律科學。如果我們對科學做壹個狹義的定義,認為它壹定是建立在那些可以通過實驗驗證,可以通過壹系列數學數據推導出絕對規律的學科基礎上,那麽法理學就不能算是法學,至少有壹部分不是。考慮到康德所謂的感性、知性、理性三點,這種科學觀點只是解決了知性的問題。法理學也涉及太多理性的東西,不是數學公式可以構建的。但是這個科學概念本身是否合適,是否科學?考夫曼曾指出,壹門學科要成為壹門科學,有壹些最起碼的條件,即它必須與可以通過合理的方法獲得的知識相關,這些認識必須與事物相聯系,這些認識必須與壹個論證理由相關,這些認識必須是可驗證的。那麽從這個角度來說,他確實是壹種法學。所以用法學定義法理學最大的問題是,科學這個詞還是需要定義的。我國目前的研究生考試招生壹般都叫法學理論而不是法理學。這裏還有壹個很大的問題。如果與法律實踐相對,法學理論應該包括民法理論還是刑法理論?而且法學理論這個詞本身在中文裏並不嚴謹,xx的理論涵蓋了理論的意思,似乎有重復的意思,有太大太大的嫌疑。理論往往對應實踐,那麽什麽是法律實踐呢?所以現在學者愛用法哲學代替法理學,國內很多教材也認為法理學就是法哲學。但是在法哲學中會有法律運行這樣的具體概念嗎?我個人覺得還是按照慣例把法理學這個詞翻譯成法理學比較好,法理學的含義其實和法學並不矛盾。都是超越部門法和部門法學理論的更高層次的理論建構。至於其他含義,比如法律制度,司法程序等。,它也可以歸入法理學的意義。法理學不僅僅是壹門法哲學,它還包括法律以及與法律有關的概念、現象和制度,壹般稱為壹般的實踐論。但同樣,法學的壹般理論也不能等同於法理學。法學需要壹種在法學壹般理論、技術和經驗層面上的反思性理論,如法律的本體論、法律的價值、法律與其他社會形態的關系、比較法的壹般理論等等。而且我們也不必把法學這個詞當成洪水猛獸,而是當成受了還原論和決定論的影響。科學這個詞不等於自然科學。不考慮龐德,這裏采用的是這種廣義的科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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