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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整的特征
(1)法律調整是與國家和法律同時產生的,是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關系做出的具有價值判斷的規範性和組織性中介;
(2)法律調整具有目的性、組織性和結果性,並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
法律調整對象的特征
(1)自然科學研究的對象可以被法律認定為某種法律事實,但自然過程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
(2)法律調整是通過人的意識和意誌發生的,不取決於人的意誌。
(3)法律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
(4)法律調整是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關系;
(5)法律只調整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社會關系,而且是那種不動用國家權力就無法保障的社會關系。
法律調整的基本階段
(1)法律法規生效。
(2)法律關系階段。
(3)法定權利義務實現並轉化為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行為的階段。
(4)法律適用的流動性階段。
法律調整的方法
法律調整的方法是指法律作用於社會關系的方式、手段和方法的總稱。如果說法律調整對象的問題回答了什麽是法律影響和作用的對象,那麽法律調整方法的問題則回答了法律如何對其調整對象施加影響和作用。法律不僅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也是人類行為的規範。法律通過調整社會關系的主體——人的行為來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因此,規範社會關系主體的行為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壹般方法。法律是壹個完整的體系。當系統法運用這種壹般方法調整社會關系時,就演變出了壹系列具體方法,形成了邏輯的方法體系。
(壹)通過主體抽象行為的壹般規範,實現社會關系的壹般規律。
憲法總則和部門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就體現了這種法律調整的方法。憲法關於國家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規定,關於國家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國家機關職權的規定,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都是對主體行為的壹般規範,其目的是實現對社會關系的最壹般的法律調整。部門法總則規定了部門法的基本原則、關於主體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關於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的壹般界限的規定、關於法律責任的壹般規定,也是對主體行為的壹般規範,其目的是在其調整範圍內實現社會關系的壹般法律調整。部門法的總原則是實現社會關系的壹般法律調整。采用以下方法:
1.規定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為主體的行為提供基本規則;
2.規定本部門法主體的權利和能力,為主體在本部門法調整範圍內可以實施的行為劃定壹個總的界限;
3.規定本部門法律的合法行為,劃清本部門法律範圍內的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二)通過具體規範具體行為的主題,實現具體法律對壹碗面社會關系的調整。
部門法和單行條例的分則調整社會關系,體現了這種法律調整的方法。部門法在規範人的具體行為、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時,也運用了以下方法:
1.將主體的某些行為和主體生活中的其他事實與某些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聯系起來,引導主體進行正常的行為,以獲得有益的法律後果。
2.規定主體在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主體在特定社會關系中可以和應當實施的行為範圍。
3.將主體在特定法律關系中違反義務的行為與壹定的法律責任掛鉤,督促主體在相互關系中進行正常行為,警示主體在相互關系中進行異常行為。
系統化的法律通過將主體的行為系統化來規範主體的行為,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使社會關系有序化——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