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完畢後,委托人將執行到位的債權的壹定比例支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失敗,代理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會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所以稱為風險代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壹名律師(以下簡稱代理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
2.代理事項包括:通過發律師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與債務人協商和解,申請並參與調解,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代理法院民事壹審訴訟,代理法院二審訴訟,代理執行,代理和解,代理調解,代理簽收相關款項,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追回相應款項的事項。
三。代理機構:特別授權的機構。詳見雙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四。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律師道德和執業規範,勤勉盡責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5.如乙方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或相關法律法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或代理律師在代理過程中非法使用或泄露其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損失。
7.乙方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但是,除非甲方明確表示乙方為獨家代理,無需通知甲方..
八。如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代理,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代理,並事先或事後征得甲方同意。
但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處理諸如文件送達、調查、文件制作、文件復印及相關法律研究或壹般工作等程序性工作,無需甲方同意或通知。
9.因情況緊急,為維護甲方利益,乙方無需征得甲方同意,指定其他律師接手;但事後應及時通知甲方。
此處的緊急情況是指乙方因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疾病、交通或通訊中斷等客觀原因無法辦理相關業務,且無法辦理相關業務可能影響整個案件最終結果的情形。
緊急情況消除後,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原承辦律師恢復代理,或指定新的承辦律師繼續代理。
X.乙方指定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其他律師為新律師。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新律師的聯系方式。
XI。乙方委托其他律師辦理案件不影響約定的律師費。
12.為維護甲方利益,在征得甲方同意後,乙方或代理律師可將案件委托他人代理。
除非經甲方同意,代表團不得增加甲方的負擔。
13.因情況緊急,為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或代理律師未經甲方同意,將案件委托他人代理的;但事後應及時通知甲方。
此處的緊急情況與第9條中約定的含義相同。
如遇緊急終止,乙方應及時終止轉委托,或在征得甲方同意後繼續轉委托..
14.如遇緊急情況,費用由甲方承擔。
如果甲方承擔的費用過於不合理,乙方也可以承擔部分費用,但乙方承擔的部分費用不得超過總分包費用的30%,且不得高於乙方最終律師費的總額。
15.甲方應向代理律師如實陳述案情,並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因甲方未及時提供線索而造成的延誤或其他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
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在本案代理期間變更聯系方式,必須及時通知乙方。如因未及時通知導致案件不能按時處理或款項被轉移,乙方不承擔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6.乙方接受委托後,如發現甲方欺詐、捏造事實、隱瞞信息、提供偽證,有權終止本合同,終止代理,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如果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信息,提供偽證,導致敗訴,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17.甲方已被乙方明確提醒,乙方無法保證債務人在談判後付款,在法庭上可能敗訴,即使勝訴,在執行階段也可能無法令甲方滿意。
代理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並不意味著代理律師勝訴或勝訴。
18.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乙方建議甲方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並建議甲方及時起訴或申請仲裁或采取其他措施確保債權的實現。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甲方拒絕采取法律行動或仲裁或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權利實現的,視為乙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代理工作,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甲方未及時支付訴訟費等相關費用是拒絕以合理方式實現權利的表現之壹。
19.因不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的主觀原因導致債權不能最終實現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損失債權,乙方損失律師費。
不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主觀原因的債權無法最終實現,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無力支付、債務人破產且無剩余財產、法院判決、債務已到期、找不到債務人、債務人註銷、債務人移居國外。
但上述結果如因甲方或乙方主觀原因造成,則按本合同其他條款處理。
20.在向甲方介紹上海市關於律師服務費的規定後,甲方選擇以風險代理的方式收取乙方的律師服務費,具體收費比例和支付時間按照第二十壹條至第二十六條辦理。
21.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預付給乙方人民幣3000元,作為乙方律師交通及差旅費用的壹次性支付。
22.甲方收到債務人相應款項的,應在收到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30%的律師服務費。
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的,每日應支付未支付律師費的0.5%作為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及時劃轉相關款項的,甲方可交存相應款項;押金後,甲方不再負責;押金費用由乙方承擔..
23.乙方代為收取相應款項的,應在扣除30%的律師費後,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剩余款項轉給甲方。
如乙方未能按約定及時交貨,每天應支付未付款額的0.5%作為違約金。
乙方也可根據客觀需要直接將款項全部轉給甲方,甲方將按前款規定支付律師費。
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及時劃轉相關款項的,乙方可交存相應款項;押金後乙方不再承擔責任;押金費用由甲方承擔..
24.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押金、執行費)、申請費、查詢費、資料復制費、資料打印費、鑒定費、公證費及其他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如乙方提前付款,乙方憑賬單與甲方據實結算。甲方拒絕結算的,從拒絕結算的次日起,每日按未結算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及時結算和轉賬的,甲方可交存相應款項;押金後,甲方不再負責;押金費用由乙方承擔..
如乙方代為收取相應款項,可根據前款規定扣除相應費用後將剩余款項轉給甲方..
二十五、除前款規定的費用外,無論乙方在代理本案過程中如何解決案件,只要乙方指定的律師或乙方的其他人員做了工作和勞務,均不增加或減少費用。
二十六、因客觀或主觀原因,以非貨幣財產抵債的,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為甲方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日期。
上述財產以拍賣方式變現的,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為財產變現的日期。
二十七、甲方無故解除本合同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如果乙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律師服務費將全額退還給甲方。
28.鑒於甲乙雙方以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案件,乙方也承擔了較大的風險。為了公平起見,在整個案件處理完畢之前,甲方不能更換代理人。
若甲方更換代理人,則推定乙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代理工作,甲方須按要求的金額和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費。
但乙方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律師職業道德的,甲方有權無償更換代理人;乙方收取的代理費必須返還。
二十九、鑒於甲乙雙方以風險代理的形式代理案件,雙方也承擔較大的風險。為了維護雙方的利益,甲乙雙方必須按照雙方同意的原則處理此事。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放棄或部分放棄標的物,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債權。按照招標金額和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給乙方。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放棄或部分放棄標的物,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債權。乙方應按照請求的標的物數量及本合同約定的比例賠償損失。
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乙方與對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是雙方壹致同意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的,應當經雙方同意;在律師書面建議的範圍內,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甲方或乙方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與對方協商後。並取得同意,這是雙方同意的;甲、乙雙方通過會談、協商達成協議並簽字的,須經雙方同意;其他能證明雙方意思相同的,都是壹致的。
30.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相應款項執行到位之日止。
31.作為甲乙雙方之間的正式合同,本合同取代雙方之前達成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32.經雙方協商壹致,本合同可以書面形式修改或補充。
本合同如有附件,除非另有約定,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3.雙方因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4.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3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