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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2018(修訂版)

海口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2018(修訂版)

海口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文本)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人居環境,建設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和熱帶濱海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

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管理,按照《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為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植樹、種草、花卉、育苗、建設、保護和管理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共綠地建設和維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統壹規劃、分級建設、保護和管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根據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承擔本轄區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和經常性綠化的組織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林業、國土、建設、水務、交通、旅遊、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壹協調和資源節約的原則,合理布局,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城市園林綠化要充分利用本市熱帶濱海資源、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突出以省椰樹、省三角梅為主的熱帶濱海植物景觀,形成以遮蔭樹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營造多樣的園林綠化景觀。

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培育(種植)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病蟲害防治技術,提高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八條有勞動能力的單位和適齡公民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履行綠化城鎮、保護綠化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創建園林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活動,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自建、捐贈、認養、植樹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投資建設公園、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可根據意願命名,對捐贈、認養、種植的樹木可設立標誌進行紀念。

鼓勵居民在私人庭院植樹種草,綠化環境。城市居民在其私人庭院植樹時,可以自主選擇和更新樹種,但不得危及公眾安全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制止損壞樹木、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地面積。

第十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的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重點加強公路和鐵路兩側、海濱、江(河)畔、湖濱和城市外圍的綠化帶建設;預留服務半徑500米,面積1000平方米的公園。

城市綠地指標應達到或超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其中,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低於38%,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12平方米,生產綠地面積不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單位進行編制。批準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向社會公示,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壹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建成的城市綠地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城市主幹道、鐵路、公路、河湖綠地以及其他因景觀和生態保護需要控制的區域,劃定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依法劃定的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綠線內的土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進行與園林綠化無關的建設。

本市城市綠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根據不同用地類型,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刪除第二段)

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綠地率指標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市政公用設施完善、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不得低於45%;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二類居住用地,以中高層住宅為主,不低於40%;

(二)旅遊度假酒店不得低於45%;

(三)工業園區不得低於20%;

(四)城市主幹道綠地率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0%;

(五)其他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按照《海南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指標執行。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降低5%。

第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審批建設項目。

下列建設項目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且確需進行建設的。經批準,綠地率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於標準的80%:

(壹)棚戶區改造項目;

(二)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項目;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降低綠地率的建設項目。

(刪除第三段)

建設項目綠地率低於規定標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應當及時通知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全市的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對綠地數據實行動態管理。城市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數據庫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

國土、規劃、住建、城管、林業、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城市園林綠化的相關信息,充分發揮信息管理對城市園林綠化的監測和監控作用。

第十六條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專門區域作為紀念林、義務林和其他樹木的種植場所,並會同旅遊、民政等部門組織公民、遊客或者單位種植紀念林、義務樹和捐贈認養。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民、遊客或者單位種植的紀念樹、義務樹和捐贈、認養樹木的養護管理,並可以根據種植者的意願設立標誌。

公民和遊客也可以在有關管理機構自行劃定的專用區域種植紀念樹或義務植樹,並設立標誌。

第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選擇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植物,鄉土樹種的比例應當占項目綠地總樹種的7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占總綠化面積的7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低於60%。

城市行道樹應選擇遮陽效果好、抗風能力強、抗病抗旱、DBH不小於10 cm的樹木。人行道上的樹木覆蓋率不得低於80%。

地面停車場的樹木覆蓋率不得低於70%。

街道綠化建設要註意遮陽防塵、降低噪音、裝飾街景、美化城市。沿海地區和河岸應營造綠色防護林帶或風景林帶,並註意防風、防潮、防洪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在確保建築物和公共建築安全的條件下,鼓勵建設背陰停車場,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橋梁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立體綠化和背陰停車場的面積可以折算為建設項目的綠化面積,具體折算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書,並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

城市園林規劃設計、園林工程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各類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綠化工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設計的施工行為。

第二十壹條各類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和綠化規劃用地的使用性質,不得改變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已建成的綠地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用途。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

第二十四條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臨時占用綠地造成植物和設施損壞的,臨時占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綠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因建設確需延期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五條申請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不足2000平方米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批準,並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嚴格限制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需要或者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確需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在移植現場公示理由和種植數量,接受公眾監督;現場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移植樹木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操作,並加強養護管理,確保樹木成活。

第二十七條申請移植公園綠地、市政行道樹和單位附屬綠地樹木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壹)壹次移植100株植物,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批,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壹次移植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嚴格限制砍伐樹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樹木,經批準可以砍伐:

(a)已經死亡;

(二)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礙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發生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五)因撫育或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六)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九條申請砍伐樹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壹)壹次砍伐不足50株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批準;

(二)壹次性砍伐50株以上(含50株)不滿100株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壹次砍伐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在砍伐現場公示砍伐原因和株數,接受公眾監督;現場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保護施工現場的樹木、綠地和綠化設施,不得損壞。

第三十壹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壹)偷盜、踐踏、損壞樹木花草;

(二)擅自在樹木上張貼廣告、懸掛物品、鋪設管線、裝飾包裝;

(三)在綠地和樹池內傾倒垃圾、危險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

(四)擅自在綠地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綠地取土或者焚燒;

(六)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各類攤點;

(七)損壞綠地內的噴灌、長椅、雕塑、護欄等園林綠化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八)在綠地上停放車輛;

(九)在道路兩側的綠地和綠化帶遛狗、飼養畜禽、私存苗木、種植蔬菜等農作物;

(十)其他危害綠化或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新建)市、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臺風應急預案,落實防風措施,加強臺風防禦和臺風過後的園林綠化恢復,預防和減輕臺風對園林綠化的損害。

第三十三條居住區內的樹木影響采光、通風和居民生活安全。居民要求修剪的,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修剪。

電力、電信、建設、燃氣、市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因施工、維護管線安全使用或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樹木的。,並可向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或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要求,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眾安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但應當在24小時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報告。采取措施砍伐、移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綠地維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壹)政府投資或者動員群眾義務勞動建設的各類城市綠地,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維護和管理;

(二)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綠地,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三)新建住宅區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維護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種植的樹木花草,歸種植者所有,由其養護管理;

(五)對樹木所有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三十五條(刪除第壹款)

綠地建設和維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管理技術規範進行建設和維護管理。植物損壞、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補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六條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綠化的維護、檢查和監督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三十七條(新增)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園林綠化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違法企業或者個人進行失信懲戒,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未達到批準的綠化標準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達到批準的綠化標準的,按不足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和監理,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3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

(二)出租、出借或者出賣資質證書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或者撤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退出,恢復綠地,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綠化用地,或造成綠化功能喪失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實際損失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非法占用城市綠地,或者雖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但逾期未歸還的,責令限期歸還並恢復原狀,按照臨時占用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罰款;

(二)損壞、破壞城市綠地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以損失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樹木價值3倍的罰款;移植的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價值4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樹木價值五倍的罰款,並在原地補種同等數量的樹木保持存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踐踏、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

(二)偷盜樹木花草的,處以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擅自在樹木上張貼廣告、懸掛物品、拉管線、包裝裝飾品的,責令其自行拆除或者改正;擅自在樹上張貼廣告的,處以50元以上65438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樹木上懸掛物品、拉管線、包裝飾物的,處以6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四)在綠地、樹池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雜物的,處以50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擅自在綠地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相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恢復綠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並按照違法建設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罰和強制拆除;

(六)在綠地取土或者焚燒的,罰款2000元至1000元;

(七)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各類攤點的,罰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八)在綠地內停放車輛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在道路兩側的綠地和綠化帶內遛狗、私自囤積苗木、種植蔬菜等農作物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和綠地內其他附屬設施的,處以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修剪樹木,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報告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采取砍伐、移植措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依照本條例關於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綠化植物損壞、死亡,建設維護責任人未及時修復、補植或者更換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故意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圍攻、毆打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或者未將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規定劃定和管理城市綠線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行政許可的;

(四)批準移植、砍伐樹木前,未按照規定在現場公示理由和數量的;

(五)對依法應當招標的園林綠化項目不進行招標,或者非法幹預招標活動,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的;

(六)未加強對在建綠化工程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設計的施工行為未及時糾正的;

(七)未做好臺風應急預案、臺風過後的園林綠化修復工作的;

(八)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九)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壹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綠化覆蓋率,是指綠化覆蓋率與城市面積的比值。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建成區綠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區各類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的總面積與城市建成區面積的比值;建設項目綠地率是指項目綠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

本條例所稱綠地的含義是:

(1)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有生態、美化和防災功能。包括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園林、花園、公墓、綠化廣場、路邊綠地、濱河綠地等。

(2)生產綠地: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卉和種子的苗圃地;

(三)防護綠地:指用於衛生、隔離、安全、堤防防護、護岸、道路防護和城市環境保護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化帶、城市高壓廊道綠化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4)附屬綠地:城市建設用地中除綠地以外的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帶、野生動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等。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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