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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應該開除黨籍?

針對不同的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出了具體規定,列舉如下: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除黨籍: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

(二)被單獨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不能開除黨籍的個人,要按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與黨中央意見不壹致,有實際言論或行動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反對組織評審,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串供或者偽造、毀滅、轉移或者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和提供證據;

(三)包庇共謀者;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七十五、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內選舉中從事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進行無組織活動,組織、鼓動、引誘他人投票的;

(三)在選舉中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有關章程的其他活動。

有組織拉票賄選的,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改制、定向增發、並購投資、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決策和審批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買賣股票,以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獲取非正常利潤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待遇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第壹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以學習培訓、調查研究、職工休養等名義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管理企業和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並借機旅遊。

以考察、學習、培訓、洽談、招商、參會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 * *制作方章程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堅持前車之鑒、治病救人,嚴明紀律,查處違規行為,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根據錯誤性質和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臉紅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反紀律和刑法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嚴禁違反黨章國法對待黨員,嚴禁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本條例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

第四十壹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試用期內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留黨察看後確有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黨員權利;堅持改正錯誤的人應該被開除出黨。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時,應綜合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采取非常謹慎的態度。

人民網-《中國城市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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