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指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第三條行政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壹致、問責與預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與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得當、手續完備。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省行政問責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行政問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實施行政問責。第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率,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全面公開行使各項行政職權及其法律依據、實施主體、運行流程、責任權限、監督方式、救濟渠道和責任追究。第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黨、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審計、社會和輿論的監督。
行政機關要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履職不作為、違法履職、怠於履職的問題,完善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完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體系。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行政問責不得代替紀律處分,紀律處分也不得代替行政問責。第二章行政問責第八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不作為,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壹)不執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相關行政職責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依法處理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
(四)不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
(六)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職責的;
(七)未依法履行政府服務首問責任制職責或者壹次性告知義務的;
(八)未依法受理、調查、處理和舉報投訴和線索的;
(九)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第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履行法定職責等下列違法行為,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
(二)違反決策程序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或者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濫用自由裁量權或者選擇性執法,致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逃避、減輕責任的;
(四)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或者增加行政許可前置條件不能以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為依據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置公共資產、資金和資源的;
(六)違反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規定,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收費、罰款、攤派,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購買指定商品和接受指定有償服務的;
(八)由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九)故意為行政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提供條件或者創造特定環境,誘使其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對人財物,或者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十壹)其他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