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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壹、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術語“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與自然人對稱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與任何法律關系,都要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權利能力之外,還要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根據主流法學觀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壹般權力能力是全體公民普遍享有的,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特殊法律行為能力只有在某些法律事實出現的情況下才能享有。例如,參加選舉的權利必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基礎。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始於法人的合法成立,止於法人的解散或撤銷。法人法律行為能力的內容和範圍與法人的設立目的直接相關,由相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可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類。壹種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第三類是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是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這與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壹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完全責任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無責任人。然而,值得註意的是,不同法律中的行為能力和責任年齡是不同的。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也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聯結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客體的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任何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

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是壹種資源,能滿足人的需要,所以被認為是有價值的。(2)它必須具有壹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人無償占有和使用。(3)它必須是可控的,這樣才能被出於某種目的需要它的人占有和使用。

現代社會中,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事物很多,很難壹壹詳述法律關系對象的數量和種類。總的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物。法律所說的物,包括壹切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的自然物和人造物。(2)行為。在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是指權利義務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3)智力成就。作為客體,智力成果是指人們在智力活動中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4)個人興趣。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在壹定條件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與人之間取得或者給付利益的狀態。

(壹)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和義務是代表關系和狀態的壹對範疇,是法律範疇體系中最基本的範疇。權利本質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某些利益;從行為方式上看,說明它要求正確的相對人行動,必須行動或不行動。

義務人是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如何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的狀態下,權利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表現為意誌和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法律要求的意誌和行為的限制,是利益的支付。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獨特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的最明顯標誌,是法與法之間關系的核心。

(2)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權利和義務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性,即其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作用和社會價值,權利義務可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民根本利益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體現,是人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民利益在日常生活中的反映。

根據權利義務適用範圍的不同,權利義務可分為壹般權利義務和特殊權利義務。壹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以壹般權利人為主體,沒有特定的權利人。壹般義務的主體是每個人,每個義務人沒有對應的特定權利人。壹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的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特殊權利也稱特定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也有特定的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的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民事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國家權利義務(權力義務)和人為權利義務(人權)。此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義務、訴訟權利義務等等。

(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重要因素,反映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反映了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宏觀上看,權利義務關系可以概括為:歷史進程中離合邏輯結構中的對立統壹關系。總體上數量對等,功能互補,操作上限制,價值意義上主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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