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立法、執法、司法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對立法、執法、司法工作者的政治立場、政治追求、政治品格和政治要求要求很高。政治合格是成為法治專業工作者的首要條件。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導法治專業人才不斷補充精神“鈣”,培養他們堅不可摧,把對馬克思主義、生產、正義、社會主義的信仰作為畢生追求,真正樹立起“主心骨”,堅定政治定力,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想影響,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永遠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帶頭用包括“忠誠、為民、公正、廉潔”在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修身養性,內化於心、外化於行,以自己的思想、行動和良好形象樹立標桿、樹立標準、作出表率,自覺貫徹和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具體實踐中;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始終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和法律至上,始終牢記黨、牢記人民、牢記法律、牢記司法。
第二,促進立法、執法、司法幹部和人才的跨部門交流。《決定》提出:“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以及其他部門有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這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法治隊伍改善結構、增強活力、拓寬視野、提高能力水平的需要。要促進立法、執法、司法幹部和人才交流。建立健全人大與“壹府兩院”幹部人才交流機制,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隊伍幹部交流渠道,積極推進立法、執法、司法系統幹部交流,註重從基層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和崗位選拔幹部。要註意從其他黨政部門選拔合格的幹部和人才到法治部門工作。推動立法、執法、司法機關的優秀幹部特別是優秀年輕幹部到其他黨政部門工作,到基層和艱苦崗位鍛煉鍛煉,幫助他們加深對國情、社情、民意的了解,增強黨的觀念和執政意識,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以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幹部交流為重點,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選人用人,積極推進幹部跨部門、跨行業交流。特別是要把政治強、經歷過多崗位鍛煉、領導經驗豐富、善於抓班子帶隊伍的人選拔到政法部門的主要領導崗位上來。進壹步完善領導幹部交流制度,認真落實新提拔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領導必須異地交流任職的規定。
第三,積極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決定》強調:“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化水平”,部署了壹系列重大改革任務。壹是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從源頭上保證法治專門隊伍的質量。完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將司法考試制度改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考試內容,將法律職業崗位、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納入考試範圍。建立統壹的法律職業者崗前培訓制度,對崗前培訓實行統壹管理,努力提高法律職業者的法律信仰、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完善規範便捷的政法專業畢業生人才招聘機制,著力解決專業人才引進難、公安院校警察畢業生招聘難、邊遠艱苦地區招聘門檻高等問題。二是探索建立法律職業者之間的良性流動和開放的人才吸納機制。建立從合格的律師和法律專家中招聘立法者、法官和檢察官的制度。暢通符合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特別是執法隊伍的通道。三是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探索實行差異化管理模式。完善法治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職務序列和薪酬制度,特別註重解決基層法治人員流失問題,切實增強其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
第四,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這是提高司法隊伍職業化、專業化水平的重要舉措。建立合理的法官、檢察官培訓階梯和機制,促進法官、檢察官眼睛向下、精力下沈、主動接地氣,提升司法能力,滿足司法為民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決定精神,除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司法輔助人員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和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不再從應屆畢業生中直接招聘法官、檢察官。新任法官、檢察官由省級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招錄,均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在充分消化現有人員的基礎上,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檢察院不再聘任助理審判員。今後,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招錄的助理法官,符合調入法官、檢察院條件的,應當經過依法遴選程序,全部在基層人民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除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家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外,壹般從下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經過壹定年限職業培訓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