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法律制度
1998,1998 2月29日頒布的《證券法》全面規範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為了實現這壹目標,我國證券法實行了壹系列重要原則,包括: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當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證券、銀行、信托、保險分業經營管理的原則;全國證券市場統壹監管與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證券法》對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管機構等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或者審批。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發行公司債券還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依法發行和交割。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交易。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其轉讓期限受法律限制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交易。經依法批準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所有證券交易都以現金進行。
《證券法》還規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發行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但投資者尚未獲悉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公告,說明該事件的實質。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樣做可以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實現公平交易創造條件。
2.票據法律制度
1995年5月頒布的《票據法》是我國第壹部全面規定票據的法律。其目的是規範票據行為,保護票據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歷史上,法案的立法體系分為“分離主義”和“包容主義”。票據立法的“分離主義”是指匯票和本票歸屬於壹部立法,支票歸屬於另壹部立法;票據立法的“包容性”是將匯票、本票和支票合並為壹部立法。我國票據法屬於“包容主義”的立法,其特點是采用匯票、本票、支票三票制的編制,即以匯票為主,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規則統壹規定在票據法中。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委托他人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具有多種功能,包括支付功能、交換功能、信用功能、債務抵銷和融資功能。因此,票據交換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壹個重要因素。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票據只是作為支付和交換的手段。《票據法》的頒布實施,為票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其各項功能創造了條件。
3.保險法律制度
保險有兩種: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1995年6月30日頒布的《保險法》是規範商業保險的基本法,對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規則、保險業監督管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保險法通過調整保險與保險管理的關系,充分發揮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制度的功能,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保障經濟社會穩定。我國保險法主要實行以下原則:壹是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原則,即同壹保險人不得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第二,保險利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中享有的法律認可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是限制損害賠償的適用,避免賭博,防範道德風險。在人壽保險中,還在於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於弱者的原則。保險法實行的是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權利。除保險法或者保險合同另有規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除保險法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同時,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四,保險公司穩健安全經營原則。保險公司的經營涉及到千家萬戶,需要穩健安全的經營。為適應其需要,《保險法》規定了保險準備金提取制度、償付能力維持制度和資金運用制度。
4.海事法律制度
海事法律制度是調整海上運輸和船舶之間關系的商事法律制度。1992,165438 6月7日頒布的我國《海商法》是第壹部規定海事法律制度的法律,是我國海事法律制度的集中體現。該法系統規定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賃合同、海上拖輪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調整海商關系、解決海事糾紛提供了重要依據。
海商法是國內法,但由於海上運輸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各國在制定海商法時不得不參考國際立法和國際慣例,以實現國際海上運輸法律規則的相對統壹。中國《海商法》是第壹部將大量國際公約條款引入國內立法的法律。其中,有的部分介紹了《公約》的全部實質性條款,有的部分有選擇地吸收。海商法還引入了國際慣例,如共同海損的確定、分攤和理算,均被采用。由於《海商法》吸收了當前國際立法、國際慣例和國際海事實踐的最新成果,因此受到國際海商法學界和實務界的好評,被認為是與國際社會接軌的最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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