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學籍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走工農結合的道路;要有為國家富強、人民富裕而努力奮鬥的事業心;遵守憲法、法規、校規和紀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禮貌;我們應該努力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三條高等學校的主要任務是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人才。要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從嚴治校,優化辦學環境,確保培養目標的實現。完善管理制度要與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以正面引導學生為主,警惕和抵制國外敵對勢力的思想政治滲透和國內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入侵,搞好教育和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學生管理,是指對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的管理,是對高等學校學生學習、生活和行為的規範。
第二章學籍管理
第壹節入學和註冊
第五條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章程錄取的新生,應當持學校規定的錄取通知書和相關文件,按時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應寫壹封信並附上原單位或所在街道或鄉鎮的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壹般不應超過兩周。擅離職守或遲到者視為曠工,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資格。
第六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註冊後,如果通過復試,將獲得學籍。不符合錄取條件者,由學校根據情況進行處理,直至取消錄取資格。凡徇私舞弊者,壹經查實,壹律撤銷並退回。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七條。體檢後患疾病的新生,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後能達到健康標準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允許保留入學資格壹年,並應回家就醫。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壹學年開始前向學校申請入學。只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復試合格後,才能重新申請入學。復試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每學期初,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課。逾期兩周不報到又不請假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節成績考核和記錄辦法
第九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結果記入成績簿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核。成績評定采用100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在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教學計劃完成壹門課程並成績合格,將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壹節公共* * *體育課是必修課,不及格的要重修。體育課的表現應通過出勤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來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為零分,不得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給予畢業前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人應該受到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安排組織的各項活動。學生要上課,要實習,要軍訓等等。不,參與者應事先獲得批準。對曠課的學生,將根據曠課時間和情節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無故曠課且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壹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並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補考。
第十四條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評議,應當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規範》為依據,采取個人總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寫出實際表現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節升級、保留和降級
第十五條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經考核合格,允許升級。
第十六條品學兼優的學生,如申請提前分班,經學校審核批準,允許提前分班。
第十七條學生考試不及格的課程,應當按照學校的規定進行補考。壹個學期或連續兩個學期三門或兩門主課不及格的,予以留級、降職。第壹學期課程不及格的壹年級學生,符合留級和降級的要求,可以帶著班級試壹試,並允許在第壹學年結束時參加補考。補考結束後,根據年度成績決定升級或留級。公共服務中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級或降職課程數。
第十八條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所學課程未達到規定學業成績的,可以計入下壹年級成績。
第十九條本科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連續兩次留校或被降職,累計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級或降職壹次。
第四節轉系(專業)和轉學。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允許轉學(專業)、轉學:
(壹)學生確有專長,轉學(專業),轉學能更好地發揮其專長;
(2)入學後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身體缺陷,不能在原系(專業)學習但仍可在本校其他系(專業)或其他高等院校學習的學生;
(三)經學校批準,學生確有某些特殊困難,不能轉系(專業)或轉系後不能繼續學習的。學校可根據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在必要時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和院系。
第二十壹條學生轉系(專業),由本人轉系。轉系(專業)手續按以下方式辦理:
(壹)在校學生在本系(專業)範圍內,由院長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系(專業)審批,由學校教務處審批。
(2)轉學到其他學校的,須經學校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並經兩地學校同意(轉學到外省市的,須經兩地高等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並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並抄送學校所在地區公安和糧油部門。學生轉系(專業)、轉學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a)入學不到壹個學期的新生;
(二)從壹般機構到重點機構;
(三)從大專到本科;
(四)三級(含三級)以上,或二級(含二級)以上;
(五)師範院校(學校認為不適合師範院校的除外)轉入其他院校;
(六)自費轉公費的;
(7)無正當理由。
第五節停學、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休學:
(壹)因指定醫院確診的疾病,需要停課治療、休息,占壹學期總課時三分之壹以上的;
(二)根據出勤情況,壹個學期請假、曠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壹的;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有必要暫緩學者。
第二十四條學生壹般采取壹年休學(因病經學校批準,可以連續休學兩年),累計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與學生休學有關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已退學、原享受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的學生,按最低水平發放;特長生夥食補助停發。在實行貸款獎學金的院校,退學學生不享受貸款獎學金;
(2)因病休學的學生要回家休養。病假期間享受壹年免費醫療,連續病假第二年停止免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免費醫療期間,要在當地公立醫院看病,憑醫院的正式文件給學校報銷;
(三)學生離校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四)輟學學生戶口不遷出學校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不得不休學,但不符合休學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壹年。保留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資格。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離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條學生復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學;
(2)休學期滿,學生應在學期開始前持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取消復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和退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六節輟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學:
(1)壹學期內三門主幹課程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或與前幾學期的不及格課程合並;
(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課程學分不及格要退學;
(三)連續留用、降級或者留用、降級兩次以上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兩年的;
(五)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六)復學不準復試的;
(七)經學校動員,因病休學,且曠課時間超過學年總學時三分之壹的;
(八)經指定醫院治療,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的;
(九)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10)本人申請退學,被勸退教育無效。按本條規定處理的學生,不是對學生的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在校期間私自結婚,未辦理退學手續的,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壹條學生休學須經學校審核批準。
第三十二條學生退學的善後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輟學和因各種原因離開學校的學生,家長或照顧者安置。入學前是在職職工的,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和入學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二)被診斷為精神疾病和其他疾病(含意外傷殘)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由其父母或者照顧者接回;
(三)休學學生發給休學證書,根據學習年限,發給結業證書和休學證書。
第三十三條被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節畢業
第三十四條學生畢業時進行綜合鑒定,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和學習、勞動衛生狀況。
第三十五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育、體育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或提前修完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或修完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學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男* * *體育課不及格,不準畢業,待畢業時,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畢業時不及格的課程,不符合復讀要求或未修滿學分的,視同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畢業後按學校規定補考,合格後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對無學籍的學生,不得頒發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三章課外活動
第壹節學生社團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是我校學生自願組織的群眾組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學生必須就社團的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和形式以及社團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第四十條學校鼓勵和倡導學生社團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第四十壹條學生社團必須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社團在憲法、法律和校規範圍內活動,不得從事與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士開展社會、政治、學術活動,必須征得學校同意。
第四十三條學生社團和個人為學校創辦刊物必須經學校批準,並接受學校管理。學生成立校際、跨地區組織,組織校外出版物,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學校非法組織活動和出版非法出版物。
第二節娛樂和體育
第四十四條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學生的文體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請校外文藝團體來校演出,須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五條學校引導學生培養高尚健康的審美情趣,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提高辨別美醜的能力。嚴禁傳播、復制、觀看、出售反動、淫穢的圖書、期刊和音像制品。
第四十六條學校要求學生參加適當的體育鍛煉,鼓勵學生參加體育競賽。
第三節勤工儉學
第四十七條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勤工儉學,依法保護學生誠實勞動和服務的收入。學生勤工儉學的主要內容是結合專業學習的科學、技術和文化服務;有利於培養勞動觀念和自力更生精神的勞務。根據學校和工商管理的規定,學生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勤工儉學活動。
第四十八條學生應當樹立勞動觀念,虛心向工農兵學習。學校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產勞動和假期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十九條除商業和旅遊類學校(學院)的院系(專業)可以舉辦實習商店外,學生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節社會活動
第五十條鼓勵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生對國家政府和社會事務的意見和建議,要向上級組織和有關部門反映。
第五十壹條學生應當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
第五十二條學生舉行遊行、示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學校有權依法勸阻或者制止未經批準的示威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禁止在校園內張貼大小海報。
第五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從事宗教活動。
第四章校園秩序
第五十五條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註意禮貌,公共衛生;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創造壹個幹凈、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五十六條出入學校大門要遵守學校門衛制度,主動接受門衛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禁止飲酒、賭博、打架鬥毆、聚眾喧嘩,樹立良好的社會公德。
第五十八條圖書館、閱覽室、教室、實驗室、宿舍等。是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地方,他們的設備是國家的財產。學生有責任珍惜和保護它,並對損害進行賠償。
第五十九條學校應當完善學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學生必須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經學校同意,學生宿舍不允許外人住宿,註意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六十條尊重教師,尊重教職工的勞動,服從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六十壹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者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課外活動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學生,可以分別給予獎勵?三好學生?稱號和其他個人榮譽稱號。我們應該把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結合起來,以精神鼓勵為主。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頒發證書、獎狀、獎牌、獎金和獎學金。
第六十二條對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罰分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錄制記錄;(4)留校觀察;(5)責令退學;(6)開除學籍。試用期為壹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壹年內有顯著進步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者,可令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六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酌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壹)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堅持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侮辱誹謗他人的;
(二)觸犯國家刑法,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
(四)盜竊拒不改正的;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當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慎重,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於區分思想問題和政治立場問題,適當懲處。結論要和我見面,允許我申辯,申訴,保留不同意見。學校有責任審核我的投訴。
第六十五條責令學生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受到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批準。被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考核、獎懲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撤銷。
第六十七條被責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業證書;被開除學籍者不發學歷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