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概念
商業銀行不同於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它是以盈利為職能,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以多種金融資產經營的金融機構。壹般商業銀行沒有發行貨幣的權利。傳統商業銀行主要以存貸(拆借)業務為主,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貸出貸款。存貸利差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吸收公眾、企事業單位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和中間業務。它是壹個儲蓄機構,而不是投資機構。
商業銀行的主要性質
企業特征
比如,必須有經營業務所需的自有資本,符合管理部門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必須照章納稅;自主管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律;以盈利為經營目的和發展動力。
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和資本。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不在生產和流通領域,而在貨幣信貸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特種銀行
商業銀行作為壹種特殊的銀行,其業務性質和經營目標不同於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強調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幹預。
法律性質
特許經營系統
商業銀行是國家特許的,頒發銀行執照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特許經營審批流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銀監會進行審核。
形式審查應查明各種申請文件和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應查明申請人是否符合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所有條件。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將正式申請表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提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專項審批,並頒發營業執照。值得壹提的是,特許經營權的審批權完全屬於國家,符合設立商業銀行的所有條件,並不意味著壹定會獲得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具有企業性質和法人地位。企業是經濟組織,以盈利為目的;法人也是組織,但其範圍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非企業組織和團體。企業法人可以作為壹個合成詞,也是法人的壹種分類。中國民法通則1986有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分類。
企業法人是從事生產經營,以創造社會財富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實行經濟核算制度的法人。1993年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將企業法人分為兩類三種形式。
第壹類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由若幹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
第二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公開發行,可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因此,中國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是特許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商業銀行是金融市場中影響力最大、數量最多、覆蓋面最廣的金融機構。壹般來說,商業銀行的經營至少應遵守以下原則:
1,效率、安全、流動性原則
作為企業法人,盈利是商業銀行的首要目的。但是,收益是基於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安全性集中在流動性上,流動性是建立在效率上的。在經營過程中,商業銀行必須有效地尋求三者之間的有效平衡。
2、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
這是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處理自己的壹切經營管理事務,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原則
存款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儲戶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客戶。商業銀行作為債務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嚴格履行自身債務,切實承擔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責任,直接關系到銀行自身的經營。
4.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