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私法的概念並沒有壹個統壹的標準理論來區分公法和私法。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興趣理論
根據調整後的利益關系的性質,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
主體理論
根據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但大多數人采用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論”,這種說法的區分標準是:如果某壹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主體之壹是具有公權力的國家主體,那麽這壹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雙方都沒有這樣的主體,那就是私法。
舉個例子
壹般來說,臺北市政府都是從池袋訂盒飯的。臺北市政府在這裏的姿態與公權力無關。
必須註意的是,新的主體理論是用來區分“法”本身的性質的,“法律關系”是公法關系還是私法關系是另壹回事。
自然理論和從屬理論
是調整縱向隸屬還是橫向平等。這已經主導了很長時間。
理念理論
根據法律的概念。調節分配正義的是公法,處理正義的是私法。
決策論
公法是約束決策的法律,私法是自由決策的法律。
私法出版物簡介
《私法》,英文名《私法評論》(Private Law Review),於2001在北京大學創刊,是國內第壹本強調私法領域整合研究的連續出版物。目的是加強我國私法領域的研究,抽象私法理論,提煉私法文化,倡導乃至形成權利文化。主編是我國著名中青年法學家、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易教授。
內容
私法私法由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私法研究所主辦,中國香港聯匯壹律師事務所協助。是壹個開放的法學學術園地,廣泛參與,發表著作,人人文章,新銳作品,廣泛收藏。主要欄目包括?專題討論?、?論文?、?評論?、?案例分析?、?書評?、?隨筆?然後呢。學術動態?等等。
材料
私法每年出版1系列,2卷,第壹至第五輯,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7年起,由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面向全國出版。目前已出版15八卷,16卷已交付出版社。
建立
離天堂最近的人?私法編輯前後
創始人:易
突然有壹天,不想開電腦了,想逃避甚至討厭壹切?現代化?壹些事情。相反,提起筆,壹種親切感油然而生。我相信上帝不用電腦。
其實很多時候,只有坐在電腦前,才能打開文章的思路,就會像古人描述的那樣?司文拳勇?。仔細想想,這都是現代生活的快節奏和緊張造成的。是的,忙碌和緊張讓我們失去了生活原本的平靜和自由,所以我們常常沒有時間回頭審視自己,甚至沒有時間對那些曾經鼓勵和幫助過我們的人說壹聲謝謝。
到現在,《私法》的編輯該坐下來整理壹下思路了,也該跟大家說點什麽了。
創辦私法出版物
很多人建議我給刊物命名?私法評論?;有些建議叫做。私法研究?。這些都是很好的建議,強調了出版物的學術性。追求這種學術品位,提升中國私法研究的理論水平,也是我創辦本刊的目的之壹。然而,中國的私法文化缺乏社會基礎,沒有得到很好的推廣。過分追求學術名頭,可能會沖淡我們提出私法本身的思想意義。因此,我想,為什麽不幹脆叫它呢?私法?然後呢。所謂?旗幟鮮明?嗯!
夏勇教授主編的《公法》的出版也堅定了我的想法。公法第壹卷中的夏勇先生?前言?是說自從西學東漸,還是因為頻繁的動亂,當前的政治需要,公法研究習慣於被政治思潮裹挾?;與當前的公眾需求相比,公法知識的停滯不前是否是我們的恥辱?。其實,如果不考慮憲政研究中的政治禁忌,就公法意義上的知識而言,古往今來我們都有研究,成果可謂蔚為壯觀。治國平天下,積極參與時事,壹直是士人的理想。相比之下,關於?私法?知識挺壓抑的。如果所有公法學者?羞愧蒼白?那麽,私法學者應該感到羞恥。所以,在這個缺乏權利文化背景的國家,尤其是過去?私人?在物是人非的制度背景下,明確提出私法,倡導私法文化是非常必要的。
當然,當然?私法?這個名字之後,其實也出現過壹些讓我擔心和擔憂的地方。總的來說,有兩個因素。壹方面是私法的表達方式是否能被現有的制度所容納(當時並不指望能被接受)。眾所周知,列寧曾經說過,沒有什麽是屬於社會主義制度的。私人?經濟領域的壹切都屬於公法而非私法的範疇。雖然很多學者試圖從另壹個角度去理解這句話,試圖說明列寧的說法並沒有否定私法的存在,但畢竟論據牽強或者只是附會。無論是從列寧給庫爾斯基的信的場景,還是從早期人們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認識來看,還是有壹些地方需要人們轉變觀念來接受私法的理念。
另壹個因素是,20世紀以來?社會法?的興起。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基於傳統嗎?國家和個人?二元結構下;社會法強調社會聯系和社會整體利益,所以出現?國家?社會?私人的?的結構形式。這壹理論不僅得到了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興起,也得到近年來社會法學派的激增的支持。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在淡化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和劃分。
前壹個因素是對壹個人人生信念的考驗,是壹個人生勇氣的問題,並不難解決。後壹個因素是對妳學術勇氣的考驗。學術勇氣不是簡單的血型血氣就能解決的,它需要更多的學術背景。在這方面,我認為我們還有很多不足。幸運的是,當時我所在的北大有很好的學術交流氛圍,在與國內外學者的廣泛交流中,我收獲了很多信心。另外,近年來對大陸法古典時期私法和私法精神的研究,讓我有了壹個信念:在過去國家和個人的二元結構下,我們並沒有忽視法律(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作為整個社會的意義;換句話說,法律存在的背景永遠是社會及其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