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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的主要法律

《艾滋病防治條例》是為了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規。

1.國家建立和完善了艾滋病監測網絡。

國務院衛生部門制定全國艾滋病監測計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艾滋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項調查,掌握艾滋病變化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艾滋病的發生和流行情況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2.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願咨詢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篩查檢測。

3.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艾滋病防治的需要,規定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4、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疫情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的實驗室。

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規有:

1,為了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2、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采取行為幹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施綜合防治。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相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5、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全國艾滋病防治規劃的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

6.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和紅十字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與艾滋病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與艾滋病防治有關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7.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並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

在從事危險毒品行為的人群中開展行為幹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幫助。

8.國家鼓勵和支持與艾滋病預防、診斷和治療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發展傳統醫學和傳統醫學與現代醫學相結合防治艾滋病。

國家鼓勵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加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履行公務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恤。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幹預措施,幫助易感染艾滋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易感染艾滋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幹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與禁毒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對吸毒人員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艾滋病疫情和吸毒人員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吸毒人員藥物維持治療,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幹預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絡。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出售設施。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證明,不得讓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第三十壹條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依法被逮捕、拘留、收監執行和依法被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給予經費支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配合。

第三十二條對執行公務的衛生技術人員和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健康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規範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的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血站和單采血漿站應當對采集的人體血液和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提供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陽性的人體血液或者血漿。

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產前對每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艾滋病檢測呈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用於生產。

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臨時采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並對臨床用血進行艾滋病檢測結果核對;未經艾滋病檢測、驗證或檢測呈陽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使用。

第三十六條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艾滋病檢測呈陽性者,不得采集或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的科研和教學除外。

第三十七條進口人血制品的,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

禁止進出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用於臨床醫療。但出於人道主義和挽救生命的目的,允許進出口臨床急需和捐獻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由中國紅十字會辦理出入境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制定。

依照前款規定進出口的特殊血型、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檢疫。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口或出口。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及時告知與其發生性關系者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

(三)就醫時,如實告知主治醫師感染或患病的事實;

(4)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傳染給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物品予以封存,並進行檢驗或者消毒。經檢驗,被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物品應進行消毒或銷毀;未被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物品或者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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