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汙染防治法》)。這是中國第壹次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土壤汙染的防治。該法將於2065438年6月+2009年65438+10月1日生效,這也意味著我國土壤汙染防治特別法的空白得以填補。
2014全國土壤汙染調查公報顯示,我國土壤環境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汙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超標率為16.1%,耕地超標點為19.4%。土壤汙染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環境問題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突出問題。廣大人民群眾對此非常關註。
長期以來,我國土壤汙染防治存在壹些問題:壹些土壤汙染防治措施散見於環境保護、固體廢物、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中。這些規定非常零散,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土壤汙染防治的客觀需要,導致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無法系統有序地開展,大大降低了土壤汙染防治的效果。同時,土壤汙染的隱蔽性、滯後性、累積性、區域性等特點,以及治理難度大、周期長的特點,導致了土壤汙染防治的復雜性。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壹套系統全面的法律對策,構建專門的法律體系,采取可操作的措施。所以土壤汙染防治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麽,《土壤汙染防治法》有哪些方面值得我們密切關註?
縱觀《土壤汙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條。按照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控制、分類管理、汙染責任、公眾參與的原則,明確了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土壤汙染風險控制標準、土壤汙染調查與監測、土壤汙染預防、保護、風險控制與修復的基本制度和規則。總的來說,新頒布的《土壤汙染防治法》亮點頗多。本文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解讀。
壹是落實政府防治土壤汙染的責任
為了防止責任主體眾多可能造成的混亂,這部法律確立了土壤汙染防治政府責任制。《土壤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統壹領導全國土壤汙染調查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至少每十年組織壹次全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而且,國家實行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將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這意味著土壤汙染普查已成為政府的壹項常規工作。還強制要求地方領導將汙染防治列為政府政績考核的壹部分,這也會讓地方政府更加重視土壤汙染防治。
第二,確立土壤汙染的責任主體
在《土壤汙染防治法》中,* * *壹詞出現了29次。
防控都是為了防患於未然。但是,當土壤受到汙染時,可以通過修復恢復成健康和可用的土地。只是要花很多錢和很長時間。誰負責治理“病”土?這就需要設計壹個法律責任方案。
誰對土地汙染負責?本法所指土地汙染責任者和土地使用權人。具體包括以下13類:1)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二)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三)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重點監管單位;4)尾礦庫運行管理單位;(五)建設和運營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固體廢物處理設施的單位;6)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7)從事土壤調查、風險評估和影響評估的單位;8)修復施工單位;9)土地使用權人;10)土地使用權人和實際生產經營者;11)債權債務繼承人;12)任何單位或個人;13)當地人民政府。
三、建立土壤汙染風險管理和修復體系
《土壤汙染防治法》不僅規定了土壤汙染風險控制與修復的條件、土壤汙染調查、土壤汙染風險評估、汙染變化責任人的修復義務,還分別規定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種不同類型土地所涉及的土壤汙染風險控制與修復制度。
(壹)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控制類,並規定了具體管理措施。
b)國家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控制與修復清單制度。該清單應根據風險控制和恢復情況及時更新,並明確規定列入清單的土地應如何恢復和如何防止汙染。
四、建立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
該條例中提到的土壤汙染防治基金的設立,被許多專家和環保人士寄予厚望,希望通過國家基金制度等措施解決土壤汙染防治的高成本問題。在中國,很多土壤汙染被認為是歷史遺留問題,找不到責任人,修復成本巨大。由誰來治理,如何治理,治理費用由誰來承擔,成為環保界亟待解決的問題。
這些問題在這部法律中都有回答。首先,資金分兩類,壹類是中央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壹類是省級土壤汙染防治資金。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為三種,壹是農用地土壤汙染防治,二是無法確定土壤汙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時的土壤汙染風險控制與修復,三是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解決歷史遺留的汙染土地問題。對於法律生效前即2019前出生,且無法確定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土壤汙染風險控制修復的,也可以申請。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如原用途為工業用地,現為住宅的汙染地塊的處理和改造。
值得註意的是,由於該基金如何建立並不明確,它只提到鼓勵和提供各種社會捐贈。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城鄉住房建設部、林業草原部等主管部門制定。
最強汙染防治法的主要目的是風險管理和安全利用。
《土壤汙染防治法》出臺後,被很多業內人士認為是“最強”的汙染防治法。之所以被認為是“最強”,壹方面是體現在土壤汙染的風險控制和修復上,另壹方面是追究汙染責任人。
在《土壤汙染防治法》中,我們可以看到關於風險控制和修復的法律規定非常詳細。《土壤汙染防治法》明確指出,土壤汙染風險控制與修復包括土壤汙染調查與風險評估、風險控制、修復、風險控制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可見,土壤汙染修復的義務始於調查,土壤修復前後的壹系列工作都離不開土壤檢測。此外,該法非常詳細地規定了相關利益攸關方的責任,包括政府的責任、使用者的責任、汙染者的責任和農民對農業土地的責任。
另外,我們註意到《土壤汙染防治法》對土壤汙染的處罰力度較小,沒有特別大的行政罰款數額。據了解,這是讓責任人做風險管控和修復,是壹筆特別大的支出。《土壤汙染防治法》並沒有以行政處罰的形式讓汙染者承擔主要責任。單看處罰金額,可能會認為《土壤汙染防治法》的處罰力度小。但法律的重點是要求相關責任人做好土壤汙染修復工作,這也是建立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為土壤汙染修復提供支持的主要目的。
《土壤汙染防治法》修訂期間,業內估計土壤修復產值會很大。法律正式頒布後,我們註意到土壤汙染防治的重點主要是風險管理和安全利用,對所有汙染土壤進行修復並不可行也不科學,只有真正需要修復的土壤才會進行修復。
《土壤汙染防治法》重在“預防”二字,法律條文與預防、監測、責任有很大關系。重點還是在風險控制和安全利用上,以控制和歸罪於未來新的汙染。要完成這壹系列工作,把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清楚是基本前提。總之,《土壤汙染防治法》傳達的壹個重要信息就是“計量是基礎,預防是重點”。
對於我國目前的存量汙染,仍然存在治理資金不足、大規模修復負擔不起的問題,無法釋放出較大的土壤修復市場空間。但是,無論是《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2020年底實現所有縣(市、區)全覆蓋,還是《土壤汙染防治法》要求至少每十年開展壹次全國土壤汙染調查,我們不難看出,土壤環境監測市場潛力巨大,引入第三方監測力量也是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