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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信任關系?

壹.信任的概念:

1.信任的起源:

信托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壹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共同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托制度起源於英國,並在英國“尤斯塔斯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至今已有幾個世紀。

但現代信托制度在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發展迅速。美國是目前信托制度最完善、信托產品最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中國的信托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是,當時的中國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信托業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托業很難有所作為。

中國信托業的真正發展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改革之初,很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的需求很大。為滿足全社會多元化的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經國務院批準1979,中國第壹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誕生。它的誕生標誌著中國現代信托制度進入了壹個新時代,極大地促進了中國信托業的發展。

2.什麽是信托?

因為信托是壹種法律行為,所以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很大不同。歷史上對信任有過很多不同的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對信任的定義還沒有達成壹個完整的認識。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制的進壹步完善,2001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完整地定義了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受托人的意誌,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托財產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分離、責任限制、信托管理連續性等幾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理念。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任的基本特征。

(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任關系建立的前提。壹個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壹個是對受托人配套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財產和財產權的轉移是信托成立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此,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基於財產利益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外,其他任何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或財產權利,如財產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③信托關系中的三方利益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受益人,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面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這是信托的壹個特點。而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這也是信托的另壹個重要特征。

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層含義:壹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以個人名義管理信托財產;第三,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第四,這份遺囑是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第五,受托人必須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得為受托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得為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他人管理、使用和處分財產的財產管理制度。

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功能和唯壹服務宗旨,在其業務中體現了經營、使用、處分和管理財產的功能,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保險、證券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2.信任的基本原則:

1.信任行為:

信托行為是指以建立信托為目的的壹種法律行為。

信托協議(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為的基礎。即信托關系的成立必須有相關的信托關系文件作保證。信托行為的發生必須經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

信托行為主要有三種形式:書面合同、個人意誌和法院裁決。

(3)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希望通過信托行為達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並在信托契約中載明。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④信托運作: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為,要求受托人代為管理或處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並根據委托人提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義將信托財產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利益。

在這個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個關系:第壹,受托人處理信托財產是為了利益管理,受益人,而不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而處分信托財產;第三,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所發生的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托文件中明確說明或告知委托人;第四,委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信托報酬;第五,受托人應當按照事先約定的信托財產經營範圍進行經營,受托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信托財產損失。

⑤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是受托人從事信托業務所獲得的報酬。根據信托合同,按照信托財產信托收益的壹定比例收取。

⑥信任結束:

信托的終止是指信托行為的終止。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撤銷、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辭職而終止。

信托的終止必須發生在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下;信托的存在違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信托當事人協商壹致;信任被撤銷;信托被解除。

2.信任主題:

信托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並有權監督受托人執行信托。

(二)受托人負責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必須符合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在中國,受托人是指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嬰兒。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公眾。

3.信任對象:

信托對象主要指信托財產。

(1)信托財產的範圍: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於信托財產。我國沒有規定信托財產的具體範圍,但必須是委托人所有的、可以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②信托財產的特殊性:

信托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

信托成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時,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信托的唯壹受益人時,信托財產不作為其繼承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B.信托財產不同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分開管理,單獨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3 .信托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只是壹種利益請求權。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基於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原則,這是信托區別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時也使得信托制度有了更大的優勢。其表現為:安全性,信托的設立雖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變化而損失投資收益,但可以防止許多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保密,信托成立後,信托財產將歸受托人所有,但未來的交易將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不會暴露原財產所有人的身份;節稅,在國際上,信托是壹種重要的避稅方式。中國在這些領域的立法需要改進。

③信托財產的實質代位:

信托期間,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形式可能發生變化。比如信托財產,成立的時候是不動產,然後賣成資本,再用資本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表現出各種形態,但還是信托財產,性質不會變。

④信托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信托關系壹旦成立,信托財產將超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自然不能對不屬於委托人的財產有請求權;對於受托人的債權人而言,受托人享有“名義所有權”,即分散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權,而非“實質所有權”,因此,受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

可以說,信托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對於銀行、保險等機構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具有永恒的市場和不可比擬的優勢。

⑤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及例外情況:

由於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壹般債權人不能對信托財產進行追索,不能強制執行信托財產是壹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仍有例外:壹是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享有對信托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二是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第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第四,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

三。信托的功能和作用:

總結起來,信托的功能就是“受人之托,履行人的指令,代人理財”

1.信任的基本功能:

這是壹項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的廣泛性:所有財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和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了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為的責任: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規定,受托人不承擔任何損失責任;因受托人違反本條例的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管理方式的限制:受托人只能根據信托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運用信托財產。

2.信托的衍生功能:

(1)財務職能是融資。信托財產大多以金錢的形式存在。同時,為了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信托投資公司必須衍生金融功能。

②溝通協調經濟關系的功能。即代理和咨詢。信托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托人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中介,是橫向經濟聯系的天然橋梁和紐帶。我們可以與商業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客戶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和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功能。

③社會投資功能。指受托人借助信托業務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具體體現為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

(4)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功能。指信托行業能夠服務於捐贈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以實現其特定的目的和功能。

3.信托的作用:

信任的作用是信任作用的結果,包括:

(1)代客理財的角色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是:壹是規模經濟,分散的資金被信托巧妙匯集,由專業投資機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產業投資,實現資產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托財產的管理由相關行業的專家進行管理。他們擁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遇,為信托財產增值提供了重要保障。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因為信托制度可以有效地維護和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重要的是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以有效地支持經濟。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可以在信托期間對抗第三人的訴訟,保證信托財產不受侵害,從而使信托制度具有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功能。

④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壹直以銀行信貸為主,存在制度性和結構性缺陷,無法滿足社會對財產管理和靈活金融服務的需求,而信托制度以其獨特的優勢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這些需求。

⑤發展社會福利事業,提高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

各種慈善信托的設立,可以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事業的發展。

⑥信任體系有利於社會信任體系的構建;

信用體系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信用是信任的基石。信托作為壹種經濟制度,如果以誠信原則為支撐,就不能被信任。信任體系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也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四。信托的類型和特征:

信托是壹種金融行為,具有財產管理和融資的特征,也具有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特征。這是壹種金融信托。不屬於交易機構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從事商品交易的交易委托。

1.信任類型:

信托的類型可以根據其形式和內容來劃分。

①根據信托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根據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質,可分為法人信托和個人信托。

③根據受益人目的的不同,可分為私人信托和公共信托。

④根據受益人是否為委托人,可分為自益信托和其他受益信托。

⑤根據信托事項的性質,可分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根據信托目的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托和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和處理信托。

⑦信托根據涉及的地域可以分為國內信托和國際信托。

⑧根據信托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

⑨根據委托人數量可分為單壹信托和集合信托。

2.信托的特征:

信托是基於信任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信托財產權主體與利益主體分離。

③信任管理模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信托財產獨立。

⑤信托管理具有連續性(信托財產的運作壹般不受信托當事人經營狀況和財務關系的影響)。

⑥受托人不承擔無過錯損失風險。

⑦信托利益分配和損益計算遵循績效原則。在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盡職盡責地管理信托財產的前提下,信托財產的損益計算和利益分配按照受托人運作的實際結果計算,而不是按照預先確定的損益標準計算。

信托具有融資功能。

3.信托與委托代理的區別: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

與委托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參與方數量不同:

信托的當事人很多,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是,只有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和代理人(或代理人)才是代理的當事人。

(2)涉及財產所有權的不同變化:

在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時,應由委托人轉移到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委托財產的所有權始終在委托人或被委托人手中,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

③成立條件不同:

設立信托必須具有壹定的信托財產,沒有合法擁有的用戶信托的委托人的財產信托關系無法確定;委托代理關系不壹定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也可以成立委托代理關系。

(4)對財產的控制程度不同:

信托中,受托人在法律法規框架下管理信托財產,依據信托合同行事,壹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監督;在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受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監督。

⑤涉及的權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幹涉;在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的權限是狹窄的,僅受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權的限制,可以隨時向受托人(或代理人)下達指令,並且必須服從。

6.術語的穩定性是不同的:

信托行為壹旦成立,原則上不能解除信托合同。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銷或破產,對信托存續期也無影響,信托存續期穩定;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和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合同容易解除,因此委托代理期間的穩定性較差。

信任的基本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或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信托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它也是壹個金融體系,與銀行、保險、證券共同構成了現在的金融體系。信托具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的分離性、有限責任性和信托管理的連續性等基本特征。

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前提;

2.信托財產和財產權利的轉移是信托設立的基礎;

3.信托關系必須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受托人只能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能為自己或第三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是財產由他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6.信托協議(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為的唯壹依據;

7.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必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

8.如果信托財產必須不同於信托當事人的固有財產,則具有安全、保密、節稅的優勢;

9.信托財產具有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功能;

X.受托人不承擔無過錯損失風險;

XI。信托利益分配和損益計算遵循績效原則;

十二。信托具有融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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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信任的概念:

1.信任的起源:

信托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壹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共同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托制度起源於英國,並在英國“尤斯塔斯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至今已有幾個世紀。

但現代信托制度在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發展迅速。美國是目前信托制度最完善、信托產品最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中國的信托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是,當時的中國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信托業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托業很難有所作為。

中國信托業的真正發展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改革之初,很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的需求很大。為滿足全社會多元化的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經國務院批準1979,中國第壹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誕生。它的誕生標誌著中國現代信托制度進入了壹個新時代,極大地促進了中國信托業的發展。

2.什麽是信托?

因為信托是壹種法律行為,所以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很大不同。歷史上對信任有過很多不同的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對信任的定義還沒有達成壹個完整的認識。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制的進壹步完善,2001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完整地定義了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受托人的意誌,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托財產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分離、責任限制、信托管理連續性等幾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理念。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任的基本特征。

(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任關系建立的前提。壹個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壹個是對受托人配套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財產和財產權的轉移是信托成立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此,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基於財產利益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外,其他任何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或財產權利,如財產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③信托關系中的三方利益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受益人,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面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這是信托的壹個特點。而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這也是信托的另壹個重要特征。

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層含義:壹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以個人名義管理信托財產;第三,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第四,這份遺囑是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第五,受托人必須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得為受托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得為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他人管理、使用和處分財產的財產管理制度。

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功能和唯壹服務宗旨,在其業務中體現了經營、使用、處分和管理財產的功能,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保險、證券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2.信任的基本原則:

1.信任行為:

信托行為是指以建立信托為目的的壹種法律行為。

信托協議(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為的基礎。即信托關系的成立必須有相關的信托關系文件作保證。信托行為的發生必須經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

信托行為主要有三種形式:書面合同、個人意誌和法院裁決。

(3)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希望通過信托行為達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並在信托契約中載明。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④信托運作: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為,要求受托人代為管理或處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並根據委托人提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義將信托財產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利益。

在這個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個關系:第壹,受托人處理信托財產是為了利益管理,受益人,而不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而處分信托財產;第三,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所發生的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托文件中明確說明或告知委托人;第四,委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信托報酬;第五,受托人應當按照事先約定的信托財產經營範圍進行經營,受托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信托財產損失。

⑤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是受托人從事信托業務所獲得的報酬。根據信托合同,按照信托財產信托收益的壹定比例收取。

⑥信任結束:

信托的終止是指信托行為的終止。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撤銷、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辭職而終止。

信托的終止必須發生在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下;信托的存在違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信托當事人協商壹致;信任被撤銷;信托被解除。

2.信任主題:

信托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並有權監督受托人執行信托。

(二)受托人負責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必須符合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在中國,受托人是指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嬰兒。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公眾。

3.信任對象:

信托對象主要指信托財產。

(1)信托財產的範圍: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於信托財產。我國沒有規定信托財產的具體範圍,但必須是委托人所有的、可以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②信托財產的特殊性:

信托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

信托成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時,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信托的唯壹受益人時,信托財產不作為其繼承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B.信托財產不同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分開管理,單獨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3 .信托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只是壹種利益請求權。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基於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原則,這是信托區別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時也使得信托制度有了更大的優勢。其表現為:安全性,信托的設立雖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變化而損失投資收益,但可以防止許多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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