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述。只有正確理解刑法規範的真正含義,才能正確適用。之所以需要對刑法規範進行解釋,主要是因為刑法條文具有壹定的抽象性和穩定性,壹些抽象的術語具有模糊性,難免讓人產生不同的理解。此外,現實生活中還有各種各樣復雜的事情。為了統壹認識,使抽象的法律適用於具體的案件,使司法活動跟上客觀條件的變化,有必要對刑法規範進行解釋。
第壹,根據解釋效力的分類,刑法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術解釋。
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指立法機關對刑法含義的解釋。立法機關有立法權,當然有法律解釋權,與立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刑事立法解釋對於填補刑法規範的漏洞,使刑法規範適應復雜多變的犯罪活動,維護刑法規範的穩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1997刑法頒布後,我國立法機關開始註意通過立法解釋進壹步明確立法含義。特別是對司法機關的異議問題,應通過立法解釋予以澄清。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
2.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司法機關對刑法含義的多功能解釋。在刑法適用中,往往存在壹些疑難問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因此,司法解釋對於正確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法適用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根據6月198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凡屬於法院審判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凡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有司法解釋權。自1997刑法頒布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刑法的問題作出了大量司法解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就部分刑法的同性問題聯合作出了司法解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刑法適用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可以視為壹種準司法解釋。從內容上看,我國司法解釋可分為規範性解釋和案例解釋。規範性解釋通常以規定和說明的形式公布,個別解釋通常以批復和答復的形式公布。此外,還有座談會紀要形式的司法解釋文件,也具有司法解釋的性質,但在法律效力上略遜於正式的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2001、12、16第二條規定,“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辦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因此,作為刑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依賴於刑法的效力。但引用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對於新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存在的,按照行為發生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新司法解釋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適用新司法解釋。”因此,在新舊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司法解釋的時效問題應當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來解決。
3.理論解釋
如果把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叫做權力解釋,那麽它們的法律解釋就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那麽,學術解釋就是壹種沒有解釋權的理論參考價值。雖然理論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刑法適用中仍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根據解釋的方法,刑法解釋可以分為文義解釋和理論解釋。
刑法解釋的方法也多種多樣,壹般可分為文義解釋和邏輯解釋,邏輯解釋又可分為廣義解釋、狹義解釋、自然解釋、進化解釋等。,這將在下面單獨討論。
1,文科解讀
文理解釋又稱字面解釋或公正解釋,是指對法律條文的字義進行解釋,包括詞語、概念、術語和標點符號。
對於法律解釋來說,文科解釋是首選的解釋方法。壹般情況下,如果通過文理解釋可以獲得對刑法條文的正確理解,則不應采用其他解釋方法。對藝術和科學的解釋取決於表達法律的語言的日常含義。由於語言的多重含義,有時需要根據立法精神在幾種含義中進行選擇。為了避免日常語言的歧義造成對法律的誤解,在法律實踐中創造了壹種專業語言,即所謂的法語。這種專業語言是法律特有的,如刑法中的累犯、假釋等概念,對這種法律專業術語的解釋被認為是壹種特殊的字面解釋方法。當然,在法律文本中,法語只是少數,大部分使用自然語言。由於自然語言的模糊性,文理解釋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正確的法律解釋必須依靠倫理解釋方法。
2.理論解釋
理論解釋是指根據立法精神和相關情況對刑法條文進行邏輯解釋。理論解釋分為自然解釋、擴展解釋和限制解釋。
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是指按照當然解釋原則解釋刑法條文含義的方法,雖然表面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包含在條文的含義中。比如刑法第329條規定了搶奪國有檔案罪,但沒有規定搶奪國有檔案罪。那麽,在行為人使用暴力搶奪國有檔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以搶奪國有檔案罪論處?我也這麽認為這裏適用的是“把燈放在燈上”的自然解釋。因為搶劫本身就包含了搶劫的內容,是暴力搶劫的使用。搶劫罪與搶劫罪之間存在邏輯遞進關系。如果沒有這種邏輯上的遞進關系,但有邏輯上的相似關系,就不能按照“重光輕光”來解釋。
擴展解釋
廣義解釋是指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的實際需要,對刑法條文的含義進行擴大解釋。在擴大解釋的情況下,解釋的內容已經超出了刑法條文的字面意思。這種超出條文字面意義的解釋之所以合法,主要是因為所解釋的法律條文中的概念與事實上所解釋的概念之間存在法律關系。當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立法不準確的弊端可以通過擴大解釋來彌補。比如《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從語義上看,審判是指偵查和起訴相對應的刑事訴訟程序,所以審判不包括偵查和起訴,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裏的審判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僅僅是法庭審判階段。即使在法院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終審判決後,如果在死刑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婦女懷孕,也應當停止死刑執行,依法改判。可見《刑審》所做的是擴大解釋,將意義擴大到文本字面範圍之外。
限制性解釋
限制性解釋是指將刑法條文的含義解釋為限制性範圍,即解釋的內容小於刑法條文的含義範圍。限制解釋主要是基於合理性的考慮,同時也沒有超出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所以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比如《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從字面上看,不滿18周歲的人包括不滿14周歲的人,但不滿14周歲的人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教唆犯不屬於同罪的教唆犯,構成間接正犯。因此,這裏的“18歲以下的人”壹詞應限制性地解釋為“14歲以上但不滿18歲的人”。只有做出這樣的限制性解釋,才能符合立法原意。
第三,其他解釋方法
進化解釋
進化解釋也稱歷史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制定的歷史背景及其繼承和演變來闡明其含義的解釋方法。法律是壹個發展的過程,其中存在著連續性和可變性的雙重變化。進化解釋是從連續性和變化性的相關性來闡明刑法條文的含義。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進化解釋優於其他解釋。進化解釋對於正確理解刑法條文的含義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