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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邀請,什麽是承諾?

法律主觀性:

(1)什麽是要約?要約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這個條件。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收到要約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①要約的條件:a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就很難做出承諾。即使作出了承諾,合同也不能成立,因為雙方的約定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性”,就是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否則不能承諾。b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要約人壹經接受,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②要約的有效性。《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要約實際送達特定的受要約人,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未事先作出聲明,不得撤回或者變更要約,否則將構成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因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明確壹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能夠在概念上傳達給受要約人,而不管受要約人實際上主觀上是否知道要約的具體內容。比如,壹個要約是通過電傳傳遞的,受要約人收到後因為臨時業務沒有時間閱讀其內容。(3)要約失敗。要約發出後,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約束:a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拒絕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明確知道要約人不接受要約。c .受要約人實質性改變要約的內容。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要約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如果口頭要約在很短的時間內沒有被立即接受,則表明該要約無效。e .撤銷要約。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a .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④要約撤回與要約撤回的區別。他們之間唯壹的區別是時間。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⑤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a .要約邀請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壹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 .要約支付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實行為。要約是期望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壹種法律行為;c .要約邀請只是誘導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發出邀請後,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損失,邀請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份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2)什麽是承諾?承諾意味著受要約人同意要約。承諾應當通過通知作出,除非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承諾可以通過行為作出。①承諾的條件:a .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不是承諾,而是向要約人作出的要約。b .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強調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實質性改變要約的承諾是新的要約。我國《合同法》靈活處理了承諾與要約壹致的原則,允許承諾進行大量實質性變更。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及時作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到達。(2)承諾遲到的效力。a .因自身原因導致承諾逾期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除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b .因不可歸責於承諾人本人的原因而逾期的,承諾原則上有效。《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承諾有鏟,除非因承諾逾期,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不接受承諾。”(3)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近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承諾與要約以同樣的方式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4)承諾的失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的答復不發生法律效力:a .承諾撤回。允諾人可以發出承諾,然後撤回承諾,但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b .如果承諾逾期,要約人未能承認其為承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1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9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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