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後留下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他人,稱為繼承。既然繼承是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轉移,那麽首先要明確繼承的範圍。遺產的範圍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1)公民死亡,他的財產就是他的遺產。
(2)死亡公民生前的個人財產是遺產。
(3)公民死亡時存在的財產是遺產。
(4)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是遺產。
知道了什麽是繼承之後,我們再來學習如何處理繼承糾紛,應該註意什麽。關於繼承,我們應該知道哪些常識?
首先,區分繼承範圍和家庭財產
繼承的範圍往往與家庭財產混在壹起,因此有必要進行正確的區分:
(1)被繼承人遺產與* * *財產的區分,如遺產與夫妻* * *財產、遺產與家庭* * *財產、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個人債務與家庭* * *所欠債務;
(2)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或身份利益的區分,如被繼承人死亡後應歸被繼承人家屬的撫恤金、被繼承人擁有的財產權和被繼承人享有的公房居住權、被繼承人的承包經營收益和被繼承人的承包經營權等。
二、遺產如何繼承和轉移:
因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生前是否處分個人財產直接決定了繼承轉移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被扶養人在承擔了扶養義務和埋葬義務後,按照約定取得遺產。
(1)被繼承人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以外的公民或者法定繼承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其財產轉移給承擔生活、撫養、安葬義務的贍養人的,由贍養人按照雙方約定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被繼承人生前依法立遺囑,指定其財產由壹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將其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由指定的繼承人或者受贈人按照遺囑接受繼承,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
(3)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處分其財產的,其遺產依法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順序繼承。
第三,分析遺囑是否有效。
考慮到被繼承人生前的壹紙遺囑可能決定壹筆巨額遺產的流向,而且還涉及到死者的意願、生者的感受等復雜因素,遺囑應當符合法律嚴格規定的以下兩個條件:
(1)各種遺囑對應的形式要求。比如壹份公證遺囑要有公證申請、公證審查、公證等程序;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本人書寫(包括電腦打印),由本人簽名並標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代書代理人和見證人簽名,並註明代書簽名時間;錄音遺囑必須在錄音制作現場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認證;口頭遺囑由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口述,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且遺囑人尚未恢復立書面遺囑能力的。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
(2)遺囑的必備要素。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必要份額,不處分他人財產。
沒有遺囑的,繼承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被繼承人未留遺囑、遺贈或者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由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全部繼承。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應當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系(包括虛構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繼承人繼承遺產有法律順序,遺產在繼承人之間的分配有法律原則。其中,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順序為:第壹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視為第壹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或者所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四、遺產的分配原則是:
(1)份額均等原則,即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大體均等。
(2)照顧原則,即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
(3)特殊原則,即將適當的遺產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