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貸款人在貸款條件相同、分工不同的情況下,向壹個或壹個以上借款人提供貸款,並簽訂相同貸款協議的貸款業務。通常,會選擇壹家銀行作為代理行,代表銀團成員管理貸款。
二。什麽是銀團貸款?銀團貸款業務介紹。
銀團貸款肯定是貸款的壹種。壹筆普通貸款,就是企業從銀行貸幾百萬或者幾千萬。如果是大企業,大項目,可能會借幾個億。但是很多跨國企業,或者某個國家的政府,需要非常大的資金,幾十億,幾十億。銀行可能沒有這個實力,就算有也不敢放貸。如果把這麽多錢借給這個企業,壹不小心,這家銀行就慘了。所以面對這種大規模的貸款,很多銀行通常會聯合起來給這個企業貸款,這樣壹方面可以提供壹家銀行無法提供的大額貸款,另壹方面可以分散風險,這些銀行的聯合就叫做銀團貸款,這就是銀團貸款。壹般來說,這種貸款形式廣泛用於交叉貸款。
3.什麽是銀團貸款業務?
直接銀團貸款什麽是直接銀團貸款?直接銀團貸款是指在牽頭行的統壹組織下,借款人直接與各成員行協商簽訂同壹貸款合同,各成員行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的條件和事先承諾的貸款額度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代理行負責貸款管理和回收的銀團貸款。直接銀團貸款的特點【1】壹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具有以下特點:(1)牽頭行的作用是有限的、階段性的。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作用壹般僅限於組建銀團、組織相關談判和起草相關法律文件。壹旦銀團貸款合同正式簽署,牽頭行的上述職責和職能將終止,代理行將正式承擔管理銀團貸款的責任。此時,牽頭行作為銀團成員,與普通參與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2)成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相對獨立。各成員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它們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各成員行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也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壹家成員銀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其他成員銀行也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成員銀行不履行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意味著其他成員銀行不履行銀團貸款合同項下各自的義務,相應責任由成員銀行自行承擔。除非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否則其他成員銀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3)會員銀行相對穩定。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銀行在銀團成立後已經確定,且均從壹開始就參與了銀團貸款的相關工作,對銀團貸款有深刻的理解和明確的預期,不會輕易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份額;另壹方面,雖然銀團貸款合同規定各成員銀行有權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份額,但銀團貸款合同對這種轉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使得成員銀行的構成相對穩定。(4)所有成員銀行使用同壹貸款合同,貸款條件相同。直接銀團貸款成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銀團貸款合同,並以同等貸款條件與借款人簽訂相同的銀團貸款合同。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1](壹)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權利義務壹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的參與方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與行和擔保人。為了吸引更多的銀行參與貸款,壹些銀團還可能設立副牽頭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虛擬職位。它們的權利和義務與牽頭行或代理行的權利和義務接近或相似,但其實際功能壹般有限,這裏就不討論了。1.借款人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直接銀團貸款的借款人是指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銀團貸款申請貸款,並享有相應權利和義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直接銀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是政府、中央銀行、國家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中,作為借款人的政府、央行、國家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多出現在國際銀團貸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中,而國內銀團貸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的借款人壹般僅限於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委托主辦行;(五)按時向主辦行、代理行和其他銀團成員行支付相關費用;(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獲得相應貸款,並按照相關協議使用貸款;(7)按時支付本息;(八)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規定,向成員銀行提供自身財務信息和其他貸款相關信息,並接受代理行和成員銀行的監督檢查;(九)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十)銀團貸款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2.牽頭行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直接銀團貸款中的牽頭行,又稱安排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組成銀團向借款人發放銀團貸款的銀行。牽頭銀行通常由借款人根據貸款需求選擇。壹般來說,應該是壹家實力雄厚,在金融界聲譽較高,與其他銀行業務聯系廣泛,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銀行。實際上,牽頭行是直接銀團貸款的組織者,主要充當借貸雙方的橋梁。具體來說,牽頭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1)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承諾函的形式承諾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基本條件;(2)準備信息備忘錄;(3)向潛在貸款人發送信息備忘錄和參加銀團貸款的邀請;(4)如果潛在貸款人如實披露其所知道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實,成員行因欺詐或疏忽而遭受損失,牽頭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消除,如明確規定各成員行獨立調查評估銀團貸款,各成員行對銀團貸款的判斷和決策不依賴於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等。);(5)選擇銀團律師,組織成員銀行、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起草、談判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組織相關方簽署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同。制作協議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6)協助借款人準備首次提款的相關基礎文件,監督各成員行第壹筆貸款的到位情況;(7)向借款人收取雜費等費用;(八)享有參加銀行享有的權利,承擔參加銀行應當承擔的義務;(九)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需要註意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部分權利和義務集中在銀團貸款的組建階段,具有較強的階段性。除銀團貸款合同或銀行間合作協議另有約定外,銀團貸款合同正式成立並簽署時,牽頭行將成為普通參與行,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代理行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3.代理行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直接銀團貸款中的代理行是指各成員行授權代表銀團進行日常銀團貸款管理的銀行。如前所述,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牽頭行對銀團貸款的組織責任結束,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責任由代理行承擔,主要包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貸款的貸後管理、成員行之間以及成員行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關系的協調、違約事件的處理等。可見代理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此外,代理行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代理行也可以在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中間接獲取相關利益。因此,直接銀團貸款代理行的選擇應非常謹慎,代理行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盡可能明確、詳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代理行多由借款人與銀團成品協商後確定。壹般來說,代理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1)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收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後對提款通知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及時通知成員行按照規定的時間、金額和放款方式放款;在償還貸款本息前的某個時間,書面通知借款人當前的利息金額、本金金額以及在貸款人之間的分配金額;在付息日和還款日將收到的本息和違約金劃入各成員行指定的銀行賬戶;借款人的貸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或截留。(2)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為借款人開立相關賬戶並嚴格監管;監督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檢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監督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履行義務。(三)負責銀團內部以及銀團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聯系和溝通,主要包括及時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發送給銀團的通知通知成員行;及時將銀團發送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通知及其他文件送達借款人或擔保人;接受會員銀行的詢問並及時反饋。(4)召集並主持銀團會議,執行銀團會議決議。(五)違約事件的處理。(六)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成員行的利益。(七)對成員行違反銀團貸款合同和同業合作協議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8)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和其他費用。(9)辭去代理行職務。(10)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11)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4.參加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直接銀團貸款參加行是指除牽頭行和代理行以外,參與銀團貸款並按承諾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與牽頭行和代理行相比,參與行在銀團中處於次要地位,壹般不直接參與貸款管理。參與銀行、牽頭銀行和代理行統稱為成員銀行。壹般來說,參與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參與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的談判並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作協議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包括隨時按時、足額、按約定比例發放貸款;(3)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收取貸款本息和違約金;(4)通過代理行了解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信和經營情況;(5)通過代理行了解銀團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獲取與銀團貸款相關的文件和資料;(6)向借款人收取承諾費等費用;(7)轉貸款金額,包括已發放貸款和未發放貸款;(8)獨立向借款人或擔保人主張權利(從銀團的統壹性和各成員行利益平衡的角度來看,這壹權利可以受到限制,如果需要銀團會議表決或代理行授權等。);(九)提議召開或召集銀團會議,參加銀團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執行銀團會議決議;(10)建議移除代理行;(11)及時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發送的通知等文件通知各成員行;(12)禁止對借款人或擔保人為銀團貸款合同項下債權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行使抵銷權;(13)未經銀團會議批準,禁止提前收回貸款、停貸、拒貸等行為。(14)禁止從事不利於銀團貸款的行為;(15)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需要註意的是,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和代理行實際上相當於參與行,具有特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主辦行和代理行不僅應享有獨特的權利和承擔獨特的義務,還應享有參與行共有的權利和義務,即主辦行和代理行還應享有和承擔本部分涉及的參與行的權利和義務。5.擔保人及其主要權利義務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擔保人,是指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並對債務人的債務向銀團成員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保證、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擔保形式。擔保人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1)出現擔保合同約定的相關情形,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2)根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反擔保人或借款人追償;(三)擔保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二)銀團內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1。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的法律關系從上述代理行的權利義務和參與行的權利義務可以看出,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實際上是壹種委托代理關系,即代理行實際上是銀團各成員行的委托代理人,根據各成員行的授權履行銀團貸款日常管理等職責。這往往表現在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中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中,如“各成員行不可撤銷地授權代理行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責”等。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各成員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銀團各成員行承擔。但代理行超越授權範圍的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此時還涉及到表見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如果代理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可能會對銀團其他成員行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可以考慮在銀團貸款合同中明確各成員行對代理行的授權範圍,同時強調代理行開展的重大行動應由銀團會議決議或其他成員行出具的函件。由於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委托合同的規定。因此,在起草《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關於代理行義務和參加行義務的條款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委托合同的規定,以規範直接銀團貸款。2.成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銀團貸款的成員銀行是基於合同直接聯系在壹起的,因此成員銀行之間的關系是契約性的,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上述合同項下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點:(1)成員行地位平等。各成員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主要體現在平等參與銀團貸款的相關談判,按照貸款份額分享利益和承擔風險,包括按照貸款份額發放和收回貸款,按照貸款份額享有擔保和保險權利,按照貸款份額在銀團會議上行使表決權。(二)成員銀行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相對獨立。各成員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相互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各成員行獨立享有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和承擔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壹家成員行放棄其權利不構成其他成員行放棄其權利。成員銀行未能履行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構成其他成員銀行未能履行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各自義務,相應責任由成員銀行承擔。除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外,其他成員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三)銀團成員銀行與借款人、擔保人的法律關系1。銀團成員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債權債務直接相關,是相對的:成員銀行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有要求成員銀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發放貸款的權利;借款人有義務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規定向成員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成員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規定向成員銀行償還貸款本息。也就是說,成員行和借款人實際上是相互分擔債權債務的。對於已經發放的貸款,借款人有義務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向成員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成員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向成員銀行償還貸款本息。這部分貸款屬於會員銀行享有的債權,可以由會員銀行在通知債務人後進行轉讓。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成員銀行有義務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有權要求成員銀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發放貸款。這部分貸款金額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所欠的債務,成員行只有在征得債務人和擔保人書面同意後才能轉讓。特別需要註意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是在牽頭行接受借款人委托後成立的,因此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除了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外,還存在委托關系,這裏的委托關系也應受到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2.銀團成員銀行與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銀團成員銀行與擔保人之間存在擔保關系。借款人違反銀團貸款合同相關條款時,成員行有權根據擔保類型的不同,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擔保人享有除擔保合同及相關法律之外的對成員銀行的抗辯權,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和借款人追償。相關問題和答案:
4.俱樂部貸款和銀團貸款有什麽區別?
俱樂部貸款(Club loan)是指銀行組織協調多家成員單位參與,根據統壹的銀企協議,按照約定的貸款條件、期限和利率,向信用狀況良好、成長性良好但暫時出現資金困難的特定亞健康企業提供融資的壹種貸款方式。
如有必要,對其他類型企業的貸款也可參照俱樂部貸款模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在貸款條件相同、貸款協議相同的基礎上,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或授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