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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安全八大管理體系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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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3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安全工作的若幹規定》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和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等制度以來,目前我國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制度、 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 上述管理系統描述如下。

壹、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和“管生產、管安全”的原則,明確規定各級負責人、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應做的工作和應負的責任的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五同時”,即在計劃、安排、檢查、總結、考核生產的同時,計劃、安排、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其內容大致可分為兩個方面:壹是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垂直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普通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的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全技術、設備、工藝、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規劃體系

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體系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壹。這壹制度對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安全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1)單位或工作場所;(2)措施名稱;(3)措施的內容和目的;(四)預算及其來源;(5)負責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6)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7)措施的實施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的範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防止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具體如下:

1.安全技術措施,即防止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措施,包括防護裝置、安全裝置、信號裝置、防爆設施等措施。

2.職業衛生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衛生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聲、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房和設施,即以保證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為目的的房間和壹切必要的措施,包括更衣室、浴室、消毒室、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措施是宣傳和普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它們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培訓課程。

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法規和標準;(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尚未解決的;(三)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四)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應當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5)員工提出的安全技術創新項目和合理化建議。

用人單位領導在制定計劃時,應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並根據企業情況作出安排。車間領導應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由群眾討論,安全部門審核匯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之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明確完成日期,經領導批準後上報審批。根據上級批準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車間執行。

三。職業安全與健康教育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素質,防止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首先,其重要性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和員工做好職業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他們正確理解和學習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其次,可以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 11.8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

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壹般包括: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作業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職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教育

企業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應主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和安全文化;事故案例及應急處理措施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小時。

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知識和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相關事故案例及應急處理措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120小時。

對企業其他管理領導(包括職能部門領導和車間領導)的專業技術幹部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安全技術基礎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安全文化、企業、班組和部分崗位的危險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等知識和技能;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特別是對他人和周圍設施安全有較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氣工作;金屬焊接和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包括電梯)操作;駕駛企業機動車輛;攀爬和架設作業;鍋爐運行(包括水質測試);壓力容器操作;制冷操作;爆破作業;礦井通風作業(包括瓦斯檢查);礦山排水作業(包括尾礦壩作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教育,以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因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造成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實行全國統壹培訓大綱、統壹考試教材、統壹證書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作業前,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壹印制,由地市級以上管理部門頒發(f1),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每兩年復審壹次。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操作證自動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三種形式: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創”教育、崗位變動教育和經常性教育。

1995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廠級、車間級、V隊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高等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基礎知識、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企業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和條件、勞動紀律及相關事故案例。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領導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輔助,內容包括車間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和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和應急處理措施。班組級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守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涉及崗位間工作銜接與協調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事故後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企業新員工必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實施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職的;崗位轉崗壹年以上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還必須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工人和參與操作的有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使他們了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技術,以適應新崗位操作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的職工從壹個崗位調動到另壹個崗位,或者從壹個工種轉換到另壹個工種,或者經過壹年以上的長假回到崗位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使其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特點和要求。

4.定期職業安全和健康教育

無論什麽樣的教育,都不可能壹勞永逸。職業安全和健康教育也是如此,必須堅持不懈地開展。這是常規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常規的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和態度的教育是最重要的。開展安全思想態度教育,要采取多種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下班前會上講解安全註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議;張貼安全生產海報、宣傳標語和標誌。

四。職業安全和健康檢查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制度是消除隱患、預防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和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從而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檢查思想、管理、隱患、整改和事故處理情況。檢查思路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的領導和員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檢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正常運行;查隱患思想就是查生產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檢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以往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檢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及時上報傷亡事故,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檢查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相應的安全衛生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有效性,必須成立滿足安全生產檢查需要的檢查組,配備相應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以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的壹項重要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中有明確規定。這壹制度的內容包括: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事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事故統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事故。

(1)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我國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的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標準,目前廣泛使用的傷亡事故有以下幾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

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在1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傷殘;

重傷是指損失工作日在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傷殘,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天;

職工死亡、身故或重傷花費超過6000個工作日,按我國職工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

(2)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是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是指重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壹人或兩人死亡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在GB 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事故類別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溺水、燙傷、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水淹、爆破、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等。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在進行傷亡報告時,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傷亡報告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9國務院令第34號《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65438國務院令第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2001年4月,國務院發布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3.傷亡統計

我國目前對傷亡事故統計有以下規定:勞動部辦公廳1992發布的《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1993發布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的通知》。

(2)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目錄中所列的疾病。衛生部在1988修訂發布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該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應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業病,應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由衛生監督機構統壹匯總上報。

2.職業病治療

職業病的治療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職業病的防治、職業病患者的妥善安置、患者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和職業康復等。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6月1987+065438+10月發布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待遇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該規定,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後,所在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醫療或者療養。經過治療或者休養,確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者工作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因工作需要暫時不能調動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最長調動期限不得超過半年。患職業病的職工更換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處理或由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協商壹致後方可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治療等所有材料移交給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應將情況報當地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員工到新單位後,無論是否與現工作有關,職業病的治療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失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前次勞動合同期內的工作有關的,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並的,由合並單位負責;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三)職業病防治

2001 10九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共分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基本政策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早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與管理,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防護等。此外,法律根據既定的制度和措施,根據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和危害後果,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工、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造成職業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這部法律還規範了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及物動詞職業安全和健康監督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監督體系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監督,並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依法履行職業安全衛生、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舉報和處罰。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監管始於上世紀80年代初,1983。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和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由國家法律法規確定機構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和監督人員任免。職業安全衛生機構與被監察對象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與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職業安全衛生機構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形式和方法進行監督檢查,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履行監督任務。

職業安全衛生機構的監管活動以國家整體利益為出發點,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和健康是具體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職業安全和健康也是強制性的。職業安全衛生機構有權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的行為采取行政措施,並具有壹定的強制性特征。這是因為它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後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在我國新建、改建、擴建的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和進口建設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設施、職業衛生設施和輔助生產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和原勞動部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條例》對“三同時”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經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必須經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竣工驗收,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中,必須對職業安全衛生進行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員工造成危害的預防措施,並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衛生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驗收的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和投入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投產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得閑置,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衛生(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第3號《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8年原勞動部發布第10號《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質》。1999國經貿安[1999]500號《關於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質認定的通知》從政策上把這項工作引向更深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為基礎,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分析和預測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並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監管的參考依據。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的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項目)的危險性和危害性進行預測。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於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l6)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於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程》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為特殊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毒物職業接觸分類》(GB5044)中規定的壹級和二級危害的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含10%以上石棉粉或遊離二氧化矽粉的建設項目;

6.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的其他危險性和有害因素較大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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