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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自由心證?

問題1:什麽是自由心證?自由心證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事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是法官可以根據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根據具體案件自由判斷證據、認定事實。

自由心證(我國也稱心證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和理性判斷證據的選擇和證明力,最終形成定罪的制度。

自由心證是國外司法審判中的壹個概念,我國使用的概念是內心確信。

問題二:什麽是“自由心證”?自由心證原則在國外法律文書中常被稱為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制性規範,不允許當事人和檢察官協商壹致變更或者排除適用,也不允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事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是法官可以根據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根據具體案件自由判斷證據、認定事實。自由心證(我國也稱心證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和理性判斷證據的選擇和證明力,最終形成定罪的制度。

自由心證制度要求法官基於“良知”和“理性”,運用自身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合理判斷證據的證明價值。中世紀後期,歐洲盛行法定證據制度,法官只能用壹定的法定證據來驗證事實,而不會問是否符合現實,也不會問法官是否信服。這種制度嚴重束縛了法官,使他們無法自由做出合理的判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家、法學家杜波爾最早提出廢除法定證據制度,在立法上確立自由心證原則。1791年,法國制憲會議通過了自由心證草案。法國刑事訴訟法1808作了進壹步的規定。後來歐洲各資產階級國家的立法也規定了自由心證原則,發展成為大陸法系國家判斷證據的重要原則。自由心證制度已成為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證據原則。

問題三:什麽是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是法官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根據壹定的規則和案件審理室的資料,基於自由判斷形成對證據的評價,從而認定案件事實的原則(作者定義)。可見,自由心證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有學者說“自由心證對法官來說是壹種解放。”這是有道理的。

問題四:對自由心證的理解所有訴訟證據的選擇和證明力都不是法律事先規定的,而是由法官和陪審官根據內心的確信自由判斷的。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而形成的內心確信,稱為證據評價。如果對證據的評價達到了定罪的程度,就叫“定罪”。從這個意義上說,自由心證也被稱為“內心確信”。法官只是根據自己的證據來判斷案件的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問題五:自由心證的證據第壹原則是法官資格的限制。自由心證應當具備的首要條件是人的條件,法官準入制度嚴格,保證法官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中國學者龍宗智可以推斷,制度依賴於條件,但在壹定條件的支撐下,制度也對條件有壹種反作用。也就是說,制度改革在壹定程度上對相關條件有“拉動”作用。雖然中國缺乏所謂的“有學問的律師群體”,許多法官缺乏現代法律意識和道德規範,但現代自由心證的建立不僅可以提高對法官素質的要求,還可以“拉動”中國法官素質的提高。第二,明確要求法官應當憑良心理性評價和采信證據。法官在判案時,通過經驗和邏輯的規則來監督判案的過程。所謂邏輯規律,就是只有人才能正確思考的規律,主要包括同壹律、排他性規律和矛盾律。邏輯法則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壹種邏輯工具,根據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中推出未知事實。邏輯是法律思維的工具。公平正義需要邏輯力量和邏輯程序來保障。所謂經驗法則,就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和科學實驗中形成的對客觀外界的普遍現象和普遍規律的理性認識。經驗法則具有普遍性,是壹個不證自明的命題,是法官評價證據的主要依據。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是法官邏輯規則和經驗規則的規定要求,可以簡單概括為合理性。法官應該是壹個理性的人,他的經驗、推理和自由評價證據都應該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邏輯規律和經驗規律構成了自由心證的內在約束。任何自律都沒有他律所打的厲害。在內部制約機制也不確定的條件下,外部制約機制是實行自由心證的最低保障。在這裏,我認為除了建立和完善直接言詞證據原則、建立庭前證據審查制度、完善審判監督機制、改革審判書之外,另壹件事就是加強對當事人的監督,即賦予其監督權。陸俊認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是必然的。在這種轉化過程中,每個公民都犧牲自己的壹部分私人權力,讓渡給集體,形成社會的公共權力,並自願接受公共權力的指導,以更好地享受自由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從我國目前的訴訟模式來看,雖然很大程度上允許了當事人的辯論,但權威主義色彩仍然相當濃厚,法院與控辯雙方沒有形成合理的司法距離。防守還是弱的壹方。所以,當當事人卷入訴訟,也就是權利受到威脅時,就應該把自己以前賦予集體的那份權力轉化為監督權。這壹方面是為了規範“跛腳”的訴訟三角,另壹方面也可以監督法官正確行使自由心證原則,使其潛在的危險在制度的規範中得以消除。總之,只要有良好健全的制約機制,自由心證就會發揮巨大的科學功能作用。

問題六:自由心證制度的特點* * *有四個特點,呈現給大家,供大家參考:

1,法律真實原則

這個原則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法官在自由評價證據時要根據證據說話,符合證據規律的證據依次發言,而不是使用武斷的語言,不做就應該通過。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證據具有科學性、社會性、運動性和邏輯性。在自由心證時要善於利用這些特點進行研究分析,得出科學結論。其次,要受到程序正義的限制。無論是依職權訴訟模式還是當事人訴訟模式,都應當遵守壹切訴訟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程序正義保證實體正義。在追求客觀真實的理念下,最大限度地發現客觀真實,進而保證自由心證的公正性。第三,綜合審查相關證據和事實,包括:行為發生、發展和變化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自然環境背景;社會價值判斷及其隱含條件;科學技術水平;法律法規的變化及由此引起的當事人價值判斷的變化等。同時,在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時,必須遵循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

2、合法性原則

法官通過自由心證對民事證據的符號定義進行評價是壹個創造性的過程。理論上,合法和非法是有區別的。合法性原則:民事證據的判斷應遵循這壹原則,如果沒有證據否定某壹證據的證據能力,則應予以確認;民事行為的過程、形式和結論都應遵循這壹原則;還要從判決結果中確認證據評價的合法性。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是在遵循客觀真實、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窮盡壹切訴訟手段的前提下,采取的壹種推論式的紮實方法。當然,也應允許當事人提供證據來推翻假設或推定。因此,面對選擇,法官只能選擇法律。

3、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在很多情況下,民事證據就是民事行為本身。在民事行為的認定和分析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諸多問題。運用法學的壹些理論和方法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法律漏洞的補充、法律價值的補充和利益的衡量上,遵循合理原則更為重要。法官心證的對象主要是證明力、舉證責任和證據之間的關系。因此,法官在通過自由心證做出理性判斷時,應當追求客觀真實,以事實為依據進行判斷,並輔以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客觀標準對影響價值判斷的各種因素進行充分考察。

4.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作為私法的壹項重要原則,而作為解決私權糾紛的民事訴訟活動,也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除外)。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是民事活動的直接參與者,他們最了解民事活動的真實,所以作出說明是法律真實的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將使法官在自由評價證據時更容易客觀地進行價值判斷,更符合當事人所期待的公平正義,也有利於糾紛和訴訟的解決。為了防止法官在自由評價證據時對證據解釋的隨意性,也為了防止當事人在解釋證據時的主觀隨意性,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按照主觀壹致性的規律和發展變化的過程,客觀地認定當時民事證據的含義。

問題7:自由心證制度的內涵。自由心證制度是當今實行法治的國家廣泛運用的壹項基本訴訟證據制度,用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當事人。自由心證制度又稱內心確信制度,是將認定主張與證據之間的聯系、判斷證據本身的證據力、了解證據與事實的關聯性、分析證據的充分性完全委托給法官的理性和良知的證據制度。從歷史發展來看,自由評價制度有兩種類型,壹種是以積極的實質現實主義和權威主義為背景的大陸自由評價制度,即內心確信制度,另壹種是以消極的實質現實主義和訴訟主義為背景的英美自由評價制度,即排除合理性懷疑制度。要全面深入地把握自由心證制度,首先要了解法定證據制度。所謂法定證據制度,是中世紀後期歐洲各君主專制國家普遍實行的壹種證據制度。其特點是每壹項證據的證明價值和意義都是由法律條文預先規定的,法官只是按照法律方法機械地計算證據的證明力,決定其取舍,並據此認定事實。雖然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法定證據制度明顯比奴隸社會盛行的神證制度更進步,但由於它忽視了法官和陪審員的主觀邏輯思維能力和活動,試圖用法律規定的簡單公式剛性地、絕對地解決復雜的證據裁判問題,就像使用數學公式壹樣,所以結果最多只能達到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真實”,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實質真實”。因為單純追求形式是談不上判斷的準確性的。而且,在正規的法定證據制度下,為了滿足某些證據數量的要求,人們往往會使用強制手段,甚至刑訊逼供。顯然,法定證據制度是與自由和人權相違背的。因此,早在17世紀,就有學者打著“天賦人權”和“人道主義”的旗號對其展開了尖銳的攻擊。18年末至19年初,歐洲各國相繼建立民主政權,法制也隨之發生變化。在被摧毀的封建領主法庭的廢墟上,建立了陪審團法庭,審問式訴訟制度被辯論式訴訟制度所取代,法定證據制度被自由心證制度所取代。這些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壹個人道、自由和民主的司法制度。我國學者對自由心證內涵的理解大致相同。如曾先生認為:“自由心證原則是指證據的證明力不是法律事先規定的,而是法官和陪審員憑自己的良心自由判斷。”在判斷過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響。法律不要求法官說明理由和依據,只關心他是否形成了內心確信。畢教授認為:“所謂自由心證制度,是指證據的選擇、證據的證明力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規則。法律不事先規定,讓法官和陪審員理性形成自由定罪,按照自己的良心自由判斷案件事實。”可見,自由心證制度的實質是法律沒有事先規定證據的證明力和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官根據良心和理性的指示自由判斷。這裏所謂的“自由”,是指法官和陪審員在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受到“良知”和“理性”的啟發,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所謂“證據評價”,是指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而形成的內心信念。而這種“心證”達到確信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就變得“確信”這種自由判斷證據形成的“內心確信”被認為是壹種理性狀態,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自由心證制度在中國飽受詬病。改革開放後,法學界“左”的思維桎梏逐漸弱化,人們得以對包括自由心證在內的西方法律思想投以更加客觀公正的眼光。特別是隨著西方國家對自由心證理論和實踐的不斷完善和修正,越來越多的中國學者對其持積極肯定的態度,主張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頒布實施,標誌著現代自由心證原則在中國的確立,但名稱是中國...>;& gt

問題8:自由心證原則在國外法律文書中常被稱為自由心證。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制性規範,不允許當事人和檢察官協商壹致變更或者排除適用,也不允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事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是法官可以根據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根據具體案件自由判斷證據、認定事實。

自由心證原則要求法官根據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斷證據的選擇及其證明力,從而形成內心確信,並據此認定案件事實。所謂“內心確信”,是指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信,即法官的評價程度應達到“不允許相反事實存在”(刑事訴訟)或“真實的可能性大於虛假的可能性”(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

自由心證原則因其合理性自近代以來被廣泛采用。自由心證原則原則上是將各類證據的法律價值視為平等,具體證據的價值或證明力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件,按照經驗和邏輯的規則自由判斷。證據的價值或證明力不能由機械的規則來決定。事實上,證據的價值或證明力取決於證據與案件事實關聯的強度和真實性。證據的價值或證明力與證據的關聯性和真實性正相關,證據的關聯性和真實性必須在具體案件中進行調查和認定,案件的發生和解決存在於人類社會生活中。因此,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判斷,離不開人類社會生活的經驗規則和邏輯規則。

問題9:自由心證主義與證據合法性原則的聯系與區別。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斷的依據之壹。所謂“自由”,就是法官不受欺詐、脅迫、賄賂等非法外力的幹擾,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斷。

力;所謂“心證”,是指法官在考慮整個辯論的意圖和調查證據的結果後,根據邏輯和經驗的規則判斷事實真假的過程。因此,自由心證不是隨意的,必須依法進行。

與自由心證相對的證據原則是法定證據主義,也稱形式證據制度。這壹制度通過法律規定了證據的證明力。例如,被告在法庭上的供詞被認為是“證據之壹”

王》,以及證詞的可信度,男人優於女人,顯貴優於普通人,僧侶優於世俗人。因此,法官不必依靠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只需依法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即可。

做出判斷。

法定證據主義的優點是可以避免法官的任意性,缺點是對人權有害。這是因為原告會折磨被告,以便從他那裏得到被認為是“證據之王”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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