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河道主管機關應按下列分工實施管理:
(壹)國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設區的市的河道,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自治區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二)跨縣的河流和縣界的河流,由設區的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三)其他河流由其所在地的縣級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下級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配合上級河道主管機關做好本轄區內的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整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河道整治規劃確定的分期實施計劃,制定年度整治計劃,所需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第二章河流保護第六條有堤防的河流的管理範圍包括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潮間帶、河口沖積扇、兩岸堤防和堤防保護區。壹、二級堤防保護堤距堤防前、後水坡堤腳20至50米;三、四級堤防的防護堤為15至堤防上下遊水坡坡腳30米;ⅳ級以下堤防保護地為堤防上下遊水坡坡腳8至15米。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按照河道岸線、防洪規劃確定的控制線或者河道兩側堤防線路之間的行洪區、堤基和堤防保護地確定。沒有防洪規劃的河流,按照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洪水河床確定。
根據堤防的重要性和堤基土質情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將河道管理範圍外30-50米的連接地帶劃定為堤防安全保護區。
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範圍,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劃定,並設置界樁;其他河道的管理範圍,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國土資源、交通、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劃定,並設立界樁。第七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和陸域的利用應當滿足行洪、水運和航運的要求;屬於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集鎮規劃區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或者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灘塗利用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國土資源、漁業、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在堤防和護堤地內,禁止種植作物、鏟草、建窯、鉆爆、采石、取土等。,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除外。第九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林業主管部門統壹規劃,組織建設和管理,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毀壞護岸林木。確需采伐的,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依法辦理采伐許可證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植任務。第十條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建設確需填堵河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論證。涉及水產養殖的,還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如需調整水系填堵河道,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經批準攔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施工審核手續。第十壹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在沿河堤防上施工或開孔、挖洞的,建設單位應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跨汛期工程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落實汛期安全措施。第十二條流放竹木或者在河道內進行養殖、捕撈作業,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通航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部門有權緊急處理河上的竹子和其他漂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