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態紅線劃定標準
1,生態紅線劃定標準,指生態空間占國土面積的40%左右,其中壹些特別重要、特別敏感,對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國家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特別保護的;
2.生態保護紅線是在科學評價的基礎上,用壹個線圈在生態空間中劃出壹些特殊的、重要的區域形成保護區。生態紅線是生態安全的保障線。
第三,如何守住生態保護紅線
1.加強控制措施。8月16日,自然資源部等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要求各地按照規劃與管理相結合的思路,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細則、職業調整、監督實施等要求,妥善處理紅線範圍內的各類人類活動。壹方面,推動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技術規範臺賬數據庫、生態功能評價等壹系列標準,加強監管平臺和能力建設。另壹方面,鼓勵各省結合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繼續細化完善,確保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後,在實施和監督過程中,有人活動、有人策劃項目,並有能力實施。
2.進行監測和評估。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指標體系,要加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壹方面,要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測評估體系,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系統的格局、質量、功能進行監測評估,及時掌握全國、重點地區、縣的動態變化,實現重點地區、重大問題的及時預警和處置。另壹方面,建立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加強監測數據的集成分析和綜合應用,加強生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全面掌握生態系統的組成、分布和動態變化,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提高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3.加強執法監督。按照底線約束、規劃引導、部門協同、數字治理的原則,以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監管生態保護紅線,以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壹是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執法監管,確保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行之有效。二是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常態化執法機制,開展經常性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第三,充分利用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和綠盾專項行動,依法發現和懲處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確保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同時,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
4.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加大各級財政支持力度,將生態保護紅線相關補償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實行補償資金支付與落實生態保護責任掛鉤,對為生態保護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壹方面,加快完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探索在生態保護紅線所在地區和受益地區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另壹方面,要針對生態補償的主體和客體,制定差異化的補償標準,配合不同的補償方式,準確有效地監管補償對象,構建全面的補償績效評價體系,形成全覆蓋、不重復、有機銜接的生態補償體系,縮小相關各方的認知差異、目標差異和利益沖突,增強維護生態保護紅線的內生動力。
5.完善考核問責機制。很難劃定生態保護的紅線。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形成生態保護合力,推動綠色發展。壹方面,繼續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指標體系和方法,考核各級黨委政府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工作的成效,將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體系,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和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另壹方面,對違反生態保護紅線控制要求,造成生態破壞的部門、地方、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6.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生態紅線能不能守住,要看落實;實施效果好不好,有賴於公眾的積極廣泛參與。壹方面,既要充分發揮公益廣告和自然教育的宣傳倡導功能,又要推動社會各界牢固樹立生態保護紅線理念,及時準確發布生態保護紅線的分布、調整、保護狀況、監測、評估、處罰、考核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另壹方面,拓展公眾監督參與渠道,合理運用聽證會、論證會、問卷調查、電話、信函、網絡、誌願服務等方式,保障公眾的參與監督權,借助社會力量實現壹條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土地,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嚴格保護。
建設項目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