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壹步完善“預防為主、控制為先、補救為輔”的法律風險化解機制,推動政府機關依法決策和行政、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管理和經營、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社會活動、全體公民自覺守法和依法維權。夯實建設法治城市的基礎,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為建設“法治城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原則。政府機關應首先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推進國有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全覆蓋。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單位內部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擔任法律顧問,或者外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
2.自願協商的原則。任何單位聘請法律顧問,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與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服務所簽訂合同。
3.有償服務原則。凡聘請外聘法律顧問的單位,應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對擔任法律顧問的法律服務人員給予相應報酬。
㈢工作目標
2017政府機關設立內部法律事務辦公室,完成法律顧問聘用工作,進壹步推動國有企事業單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縣政府法制辦牽頭,縣人社局做好人員調配,縣編辦做好人員編制調整)。2020年,實現全縣政府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全覆蓋,形成適合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顧問需求的法律顧問體系。(縣商務局、縣工信局等。負責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的聘用)
第二,法律顧問的聘用
(1)聘用條件
法律顧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熟悉縣情、社情、民情,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2)雇用程序
法律顧問的任命遵循“誰使用誰任命”的工作程序。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名冊,供用人單位選用。聘用單位確定法律顧問人選後,應當與所在的法律服務機構簽訂書面聘用合同,由該機構指派指定人員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聘任法律顧問後,應當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三)聘用期限
法律顧問的聘用期限由聘用單位和法律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原則上聘用期不少於2年。法律顧問不能履行職責的,聘用單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予以解聘,相關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法律顧問的表現
(1)主要職責
法律顧問應當參與規範性文件和重大決策、行政措施、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代理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風險評估服務,起草或審核合同、協議等法律事務文件,參與相關法律事務談判和磋商;協助法制宣傳教育;參與信訪案件的調解,維權維穩;承辦咨詢單位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咨詢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履行職責的要求
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在履行職責期間,可以應邀列席用人單位的有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法律建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關程序查閱、摘抄、復制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為了履行職責,可以參加用人單位的調查和檢查。
法律顧問嚴禁違反相關保密規定;嚴禁利用參與法律顧問工作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和他人謀取利益;不得在訴訟或非訴訟、仲裁活動中擔任咨詢單位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咨詢單位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非聘用單位指派或委托的法律事務,不得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不得有損害咨詢單位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違反上述規定者,予以辭退,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法律顧問的管理
(壹)主要管理人員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法律顧問的聯絡、協調和管理工作。在組織協調、職能職責、服務標準、日常管理、業務指導、績效評價、工作經費、責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規範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
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建立法律顧問信息溝通和反饋機制,與市律協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投訴平臺,設立專門機構處理法律顧問工作投訴,對法律顧問實行“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確保法律服務質量。
(2)績效考核
建立科學的法律顧問薪酬制度和激勵考核機制。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轄區法律顧問的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政府報告。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抓好典型,表彰先進,獎優罰劣。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成立法律顧問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承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把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作為推進法治城市建設的重要舉措,擺上議事日程,成立相應機構,研究具體措施,完善工作機制,搭建工作平臺,加快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要提高認識,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確保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和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落實責任。縣政府辦公室、縣法制辦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組的組建和管理,縣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主管部門壹般為下屬機構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縣商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壹般是其所屬國有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責任部門。縣法制辦、縣司法局牽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法律顧問的聘任和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3)規範管理。縣司法局、縣政府法制辦每年召開專題會議,分析研判法律顧問制度普遍建立中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和其他涉法問題。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探索建立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信息通報和績效評估機制。要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檔案,讓法律顧問“有進有出”,保證法律服務質量。
(4)落實保障。建立法律顧問保障制度,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證件和必要的辦公條件。落實法律顧問工作經費,法律顧問根據服務內容和質量獲得相應報酬,聘用單位報銷差旅費等。,法律顧問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縣財政局負責)
(5)嚴格考核。縣司法局要制定考核辦法,將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確保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