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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兵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做好本省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民兵工作應當立足於“組織實施、政治實施、軍事實施”和“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服從國家經濟建設大局,適應國防建設需要。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動員準備相結合。第三條依法參加民兵組織,支持和做好民兵工作,是公民必須履行的國防義務。第四條民兵工作實行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雙重領導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民兵工作,組織和監督民兵工作任務的完成。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開展民兵工作,解決有關問題。第五條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地區的民兵工作。第六條鄉、鎮、農林牧漁場(以下簡稱農場)、街道辦事處和各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以下簡稱基層人民武裝部),是國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基層軍事工作的領導機關,負責管理本地區、本單位的民兵工作。未按規定設立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承辦民兵工作。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納入管理計劃,承擔下列任務:

(壹)依法建立民兵組織,按照編組原則,將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適齡公民編入民兵組織;

(二)完成民兵軍事訓練和戰備任務,並將其納入生產和財務管理計劃,保證人員、時間和經費的落實;

(三)開展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完成規定的教育時間和內容,提高民兵的國防觀念和政治覺悟;

(四)管理配發的民兵武器裝備,確保安全,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做好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的選拔、配備、考核、培訓和管理工作,並按規定落實其待遇;

(六)組織民兵開展軍事活動和“創先爭優”活動,表彰和獎勵優秀民兵;

(七)搞好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營(連)部的基礎設施建設;

(八)組織動員民兵帶頭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第二章基層人民武裝部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第八條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和職工七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人民武裝部,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第九條基層人民武裝部單獨設立,由單位提出申請或者由縣人民武裝部指定,報軍分區批準。因隸屬關系、企業編制和體制發生變化,需要撤銷或者合並人民武裝部的,應當經當地軍事機關同意,報省委、省政府和省軍區批準。第十條新選拔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應當從政治思想好、三十五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壹定文化知識和軍事素質的人員中選拔。優先選拔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和優秀民兵幹部,新選拔的行政事業單位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在省下達的幹部計劃指標內解決。第十壹條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應當在批準的行政編制內調整安置。幹部的調配、任免,由縣人武部考核提名,經縣委批準,由縣人武部部長、政委命令公布;企業事業單位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由本單位任免,報所在縣人民武裝部黨委審批,或報軍分區黨委審批,由縣人民武裝部部長、政委命令公布,或由以色列軍分區司令員、政委命令公布。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調整必須征得軍隊領導機關任免的同意。第十二條人民武裝專職幹部根據考核確定,享受所在地區、單位同等幹部的工資福利待遇。鄉、鎮、場、街道辦事處的專職人民武裝部部長由本單位副職擔任;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人民武裝部部長是本單位二級組織的正職,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副職。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定,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應當經過考核和培訓。考核工作由縣人民武裝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方和軍隊機關負責培訓工作。人民武裝工作由軍事機關負責,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實行兩級訓練制度;其他教育由地方當局負責,並納入地方幹部培訓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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