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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包括天氣氣候災害和氣象次生及衍生災害。

天氣氣候災害是指臺風(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風、沙塵、龍卷風、重(厚)霧、高溫、低溫、連陰雨、凍雨、霜凍、積冰、寒潮、幹旱、幹熱風、熱浪、洪水等。

氣象次生及衍生災害是指由氣象因素引起的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森林火災、酸雨、空氣汙染等災害。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及其管轄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科學技術知識,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科學研究,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對天氣氣候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和雷電災害防禦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林業、環保、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民政、交通、通信、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預案。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氣象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的預測和評估;

(二)氣象災害防禦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氣象災害易發期和重點防禦區;

(四)氣象災害防禦的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

(五)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預案和應急預案,並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建議,決定發布和開始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響應工作。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及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第九條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漁業、交通運輸、水利、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在編制過程中可以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調查、評估和應急服務體系的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本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需要,建設移動氣象臺站,在城鎮顯著位置設置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設施。機場、港口、火車站、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旅遊景點、交通樞紐和重點工程可以根據需要建設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將保護範圍納入城市規劃或者鎮規劃。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得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實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機制,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具體工作由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聯合監測成員應包括以下單位:

(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

(二)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

(三)水文、水文和森林防火觀測(監測)站;

(四)其他相關單位。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臺。

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成員單位應當及時向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氣象水文信息、旱情、災情等信息,實現氣象災害信息資源共享;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十四條天氣氣候災害的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統壹向社會發布。氣象次生及衍生災害的預報、警報由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際天氣氣候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根據防禦氣象災害和公共服務的需要,統壹向社會發布。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天氣氣候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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