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旅遊專業人員是指在旅遊經營單位工作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第十壹條開辦旅行社,應當向市旅遊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並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外國旅行社在本市設立旅遊辦事處,須經市旅遊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第十二條經旅遊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制度。旅遊涉外飯店應向旅遊主管部門申請星級評定,經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星級旅遊涉外飯店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和復核。第十三條對定點旅遊飯店、商店、娛樂場所、旅遊汽車公司、遊船公司等單位,由市旅遊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旅遊業務資格審查,審查結果報省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應當安排其接待的旅遊團隊在經資質審查合格的單位用餐、購物、遊玩和租車、船。第十四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取得旅遊經營資格的定點單位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定點旅遊經營活動。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依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履行規定的服務標準或者與旅遊者的約定,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必須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擅自提高旅遊收費標準或低價競爭。禁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詐騙、勒索旅遊者財物,不得誘導、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不得索要財物和回扣。第十七條旅遊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實行在職培訓制度,由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四章旅遊安全第十八條旅遊經營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旅遊安全設施和安全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有關部門應對其安全設施和措施進行檢查和驗收。第十九條旅行社組織團隊旅遊,必須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第二十條旅遊經營單位應當在旅遊設施和旅遊場所設置可能發生危險的警示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護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二十壹條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搶救和保護,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第五章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二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三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了解旅遊服務情況,詢問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和服務,自主購買旅遊產品;
(三)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條件,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4)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應受到尊重;
(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起訴,並有權獲得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