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要正確區分商業賄賂中正當促銷與不正當競爭的界限,必須了解獎金行為的法律特征。
1.所謂贈品,是指企業經營者在商業交易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壹定數量的現金和實物的行為。
2.贈與行為中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壹種是交易關系,壹種是贈與關系。交易關系是主人關系,贈與關系是奴隸關系。贈與的目的是讓主交易更有吸引力,從而達成交易。
3.獎金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及其交易對象,即客戶。客戶分為兩類:對面運營商和普通消費者。因此,根據交易對象性質的不同,獎金可分為兩種:壹個經營者對另壹個經營者的獎金和壹個經營者對消費者的獎金。
4.獎金行為是公開的。作為商業交易的條件,向所有不特定的交易對象提供紅利。只要和經營者達成交易,經營者就會公開把獎金給任何交易對象。獎金行為更加多樣。贈品可以是與購買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可以是不相關的商品。比如我們日常生活中遇到買十送壹,或者買微波爐送電飯煲,買真空爐送廚具。運營商會根據自身特點做出不同的恭維行為。
第二,商業賄賂中正當促銷和不正當競爭的界定。
1.附贈行為的性質可以由商事交易的主體來確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現金或者物品。因此,獎金行為的主體應該是經營者,非經營者的行為不構成獎金。
2.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法律僅規範經營者之間的獎金,並未從法律上限制經營者對普通消費者的獎金。因此,如果獎金行為的對象也是經營者,則構成商業賄賂,如果是給普通消費者,則不構成商業賄賂。
3.贈送小廣告禮品是壹種商業行為,也是壹種法律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規定,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廣告禮品不視為商業賄賂。贈送小廣告禮品與附贈禮品的主要區別在於,贈送小廣告禮品是壹種廣告行為,目的是推銷商品;實質上,獎金是經營者以財物等利益引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在交易過程中提供的貨物附件或備件不在附件中。這是因為贈送商品的配件或備件是為了商品和設備的維護,其目的是為了提高商品的使用性能,而不是為了利誘,不屬於不正當競爭的範疇。
值得註意的是,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中,部分經營者並未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但相當數量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往往發生在這些非法經營的企業中。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也就是說,雖然非法經營未依法登記,但只要實際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無論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還是個人,都是經營者。而且非法經營活動肯定會影響合法經營者的正常商業交易機會,對合法經營者來說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只要無證非法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約束,應該受到嚴厲的處罰。
第三,附贈行為的法律後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沒有直接規定獎金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但明確規定獎金視為商業賄賂,屬於不正當競爭。因此,獎金應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的主要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獎金行為進行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違反上述法律的經營者實施下列行政處罰:
1)根據情節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參考資料:
法制網廣東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