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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要求離婚,妻子向法院申請賠償是否需要法律支持?

(壹)、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壹方當事人犯了法定過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四種情況: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只有在上述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2.因壹方法律過錯而離婚。離婚損害賠償以離婚為條件。婚姻雙方未離婚的,即使壹方存在上述法律過錯,另壹方也不得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許離婚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主張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即使壹方有法律過錯,另壹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3.對方沒有過錯。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雙方都有過錯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任何壹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無過錯方有損害後果。損害後果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5.雙方的法定過錯行為與離婚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雙方離婚是法律上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可以主張無過錯損害賠償。雙方離婚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期限。《婚姻法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未起訴離婚,依照本條規定獨立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該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因此,權利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應當在起訴離婚時或者在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書面告知其權利後立即提出。超過這壹期限將被視為放棄這壹權利。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期限。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第三十條的規定,被告不同意離婚,又不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在壹審中未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登記離婚後無過錯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放棄該請求,或者在離婚登記壹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3)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婚姻法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無過錯方的配偶,第三人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第二,對於婚外性行為,離婚可以索賠嗎?

修改後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過錯賠償原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第壹種情況重婚,有兩種情況,壹種是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另壹種是配偶與他人同居形成事實婚姻。重婚涉及兩次婚姻,前壹次婚姻必須是合法的,後壹次婚姻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事實婚姻。如果第壹次婚姻是事實,就不存在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未形成事實婚姻的,屬於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與重婚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與他人同居時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罪。

由於婚姻法只規定這四種情況可以適用損害賠償,並沒有全包條款,法院不可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範圍。只有婚外性行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3.因家暴、虐待等原因離婚可以索賠嗎?

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過錯責任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家庭暴力對無辜壹方造成的精神損害可分為精神衰弱、精神失常和精神錯亂。據此,人民法院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參考系數,確定無過錯方應當獲得的賠償份額。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賠償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解釋》的方法,分別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如果無過錯方以輕傷或重傷的方式擊打無過錯方,身體上的傷害不會導致無過錯方精神衰弱、精神錯亂、精神錯亂等。因此,法院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身體損害的程度和結果,參照精神損害賠償因素的確定方法,確定其應得數額。但如果兩種損害同時發生,無過錯方受重傷導致精神障礙的,應當按照上述賠償比例法確定全部損害賠償金額。

第四,侵害配偶生育權如何賠償?

侵犯配偶生育權。生育權是配偶之間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他人也有不侵犯配偶生育權的義務。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之壹,主要基於以下考慮:第壹,侵害配偶生育權在現實中客觀存在;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壹對夫婦終身只能生育壹個孩子,這是故意侵犯配偶的生育權。當配偶不育或離婚後不能再婚時,會導致侵權的後果;第三,第三人也可以侵害配偶的生育權。比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奸懷孕生育。第三者的通奸行為不僅侵犯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犯了丈夫的合法生育權。因此,侵犯配偶生育權可以要求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遵循當事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原則。侵權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如果構成賠償,要合理確定賠償金額,原則上不能過高。

五、申請離婚賠償,證據收集很重要。

如何收集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

1,固定易變證據

2.收集書面證據

3.收集視聽證據

4.收集現場證據

5.委托鑒定結論是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後作出的結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可以準予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過錯賠償。因此,證明對方有重婚或同居行為,就成了離婚訴訟中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無過錯方在這個問題上花了很多心思,要麽要求賠償,要麽盡快離婚,但往往他們提交的證據法院很難采信。有罪壹方無法追究,無罪壹方既賠錢又賠錢,往往讓無罪壹方心裏不平衡,也助長了壹些人的囂張氣焰,導致婚外情泛濫。那麽如何證明對方有外遇呢?什麽樣的證據容易被法庭接受?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容易被法院采信:

第壹,錯的壹方寫的“保證書”和“道歉信”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警方調查記錄,過錯方有嫖娼行為,且已被警方調查,警方調查記錄能證明其有婚外情。

第三,單位對員工生活方式的決定。單位核實員工有婚外情後,有時會做出決定,這也是錯方有婚外情的證據。

4.雙方往來的相關信件、短信、郵件,但最好先對短信、郵件等證據進行公證。

五、捉奸在床,筆者壹般不支持提供此類證據。因為這種證據收集起來非常困難,不僅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還可能因為證據是非法取得而被法院認定無效。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收集這種證據,即使收集也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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