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備案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的審查、登記和立案工作;負責協調全市法院案件管轄爭議和指定管轄案件的工作,登記移送申訴案件和發回重審改判案件;負責收取訴訟費用;負責訴訟前的證據和財產保全;負責各類文件的調整和移交;負責辦理減、免、緩交訴訟費的審批手續及其他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在第二法庭備案
審查針對兩級法院生效判決提起的各類上訴和再審申請,認為原判決可能有錯誤的,轉交審判監督庭審查或再審;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後駁回起訴的除外)
a)、對上訴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負責對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領導和領導機關交辦案件立案,調卷後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負責接待來信來訪。
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依法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社會管理秩序和國防利益的犯罪的壹審、二審案件;依法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第二審刑事抗訴案件;辦理有期徒刑案件的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相關涉外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查研究;辦理與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審、二審案件的審理和大案要案的協調;依法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第二審刑事抗訴案件;辦理相關涉外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查研究;辦理與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民事審判第壹庭
負責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糾紛以及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糾紛、事故賠償、勞動爭議;指導人民法院的工作;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查研究;辦理與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與房地產、建設工程有關的壹審、二審合同糾紛及相鄰案件;審理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等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查研究;辦理與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民事審判第三庭
負責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管轄的第壹、二審國內法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涉及公司、證券、期貨、票據、破產、保險等方面的合同糾紛;審理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等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查研究;辦理與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壹審、二審知識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含港澳臺)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審查涉外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查研究;辦理其他涉外民事審判事宜。
行政法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負責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第二審行政案件;依法處理當事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行政案件;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的延長行政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依法處理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裁定再審的賠償案件並作出決定;依法辦理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指令基層人民法院改變原生效判決,依法應當再審判決的賠償案件;審查和處理索賠和申訴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各項事宜;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債權小組受理的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工作,開展相關工作調研;辦理薪酬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少年法庭
負責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探索形成教育型、維權型專業審判模式,加強引導。
審判監督法庭
負責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指令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復核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審立案庭移送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再審申訴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負責申請賠償案件的確認;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調查研究。
執行局(設有第壹執行法院、第二執行法院和第三執行法院)
負責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監督、指導、協調全市實施工作,調度實施力量和設備。負責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民事制裁決定;負責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負責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統壹部署和各項執行活動;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裁定的復議、提升和執行案件;負責委托、委托和市外執行案件的審批和管理;協調各級各類有爭議的執行案件;負責處理需要領導和上級結果的案件;負責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綜合、調查、司法統計和業務培訓。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司法和政府事務;負責醫院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組織協調;負責黨組會議、院務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和監督;負責重要文件的審核和工作報告等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醫院事務管理和政府接待;負責全市法院外事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法院信息》和《每日動態》的編發;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和印章管理;負責醫院的計算機和通信技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政治部(下設人事部、教育培訓部和宣傳部)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
人事處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幹警的考核、交流、任免、獎懲、調配、工資、福利、人事檔案、退休、辭職、辭退等工作;辦理院黨組協助市委和區、縣(市)委對全市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的考核、任免和推薦;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官的考評、晉升、撤銷和警銜評定、獎勵;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招聘審核和人員信息統計;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崗位責任制和考勤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國幹警的政審工作;辦理法官法規定和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育和培訓司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表彰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基礎設施達到標準;負責制定全市法院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負責全市法院系統高級法官的培訓和出國深造人員的選拔;負責政治部的全面秘書工作;處理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宣傳部(人民法院報沈陽記者站)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制宣傳和新聞宣傳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先進典型的宣傳推廣;負責《人民法院報》的通訊報道和發行;處理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實驗室
研究司法工作中的法律和政策問題,參與相關立法活動,研究收集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意見,為領導科學決策和宏觀指導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審判委員會會議,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研究工作,處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市中級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領導指定和委托的調查研究任務,協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等部門開展綜合性調查研究活動,組織交流和推廣調查研究成果,指導基層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統計分析並指導基層法院工作;綜合研究和指導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研究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負責編輯和分發審判參考和管理書籍和資料。
監察室(NPC代表聯絡室)
負責重點案件的質量評估;督辦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監督工作;負責與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聯絡。
技術部門
負責全市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司法技術鑒定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審理的民事、行政、執行案件中證據鑒定的統壹管理和監督;進行心理測試(測謊)鑒定;管理和指導訴訟證據鑒定中心的工作。
計劃財務設備辦公室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財務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法院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全市訴訟費、罰沒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征收、支出、支付和審計;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經費和國有資產,監督直屬機構的財務和國有資產;負責全市法院各類設備器材的配置和計劃統計;負責全市法院法官、司法警察職業服裝和警銜標誌的管理;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建設全市法院的人民法庭、審判庭和執行場。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負責法庭警衛,押解、看守罪犯,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死刑;參與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產的判決或裁定;執行傳喚、拘留,參與處理突發事件;組織協調全市司法警察重大跨區域警務活動;負責槍支彈藥的使用管理和註射、執行死刑專用醫療器械的獲取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警察的警械、標誌和證件;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制定全市司法警察隊伍建設規劃,制定司法警察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司法警察完成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司法警察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黨委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辦公室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督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各級法院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全市各級法院的錯案責任追究。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後勤服務,服務審判壹線。負責辦公室打字、復印、打印等工作,負責辦公用品和辦公食堂的保管和發放,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
訴訟證據鑒定中心
統壹組織或委托市法院系統受理案件的司法鑒定。
遼寧省法官培訓學院沈陽分院
在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省法官培訓學院的業務指導下,按照幹部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在職幹部進行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審判等方面的專業培訓,培養高層次、專家型、復合型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