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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的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評估標準

第壹條為了規範審計人員運用審計重要性和評估審計風險的行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會計信息錯誤的嚴重程度,其披露不足以影響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以及審計目標的實現。第三條重要性水平評價是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審計師在確定審計步驟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以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應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

重要程度的表現就是金額限制。第四條審計人員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應當從金額和性質兩個方面綜合評價錯誤和舞弊在整體及其組成部分中的嚴重程度。

性質相同的小金額的錯誤和缺點的積累,可能對整體或整體的相關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產生影響,審計人員應註意這壹點。第五條審計人員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應當充分考慮審計目的、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及其關註點。第六條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實施計劃時,應當確定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以確定審計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在審計報告階段,應將審計中發現的錯誤和缺陷的金額與重要程度進行比較,從而評價審計結果,做出審計結論。第七條審計人員在判斷重要性水平時,應當利用專業知識和經驗,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

(1)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審計的目的;

(3)信息用戶的需求;

(四)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和業務規模;

(五)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和業務風險水平;

(六)財務收支的性質和數額,項目之間的關系及其變化趨勢。第八條重要程度將影響審計工作量。重要性級別越低,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審計工作量越大。審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並根據重要性水平確定要收集的審計證據的數量。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單位和所處環境的實際情況,制定重要性基礎和比率的確定標準。審計人員應合理選擇重要性水平的判斷依據和比率。

判斷的依據通常可以是預算總收入或總支出、總投資、總資產、凈資產、總費用、總營業收入、凈利潤等指標。

審計機關應當規定重要性比例的範圍,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分析判斷後,在審計機關規定的範圍內確定具體比例。第十條評價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水平的考慮,可以不同於制定審計實施計劃時對重要性水平的考慮。如果前者比後者低得多,審核員應該重新評估所進行的審核測試是否充分。第十壹條審計人員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應當將發現和推斷的錯誤和舞弊的金額與重要程度進行比較,以決定是否擴大實質性測試的範圍或者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作出審計評價意見。第十二條審計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存在重大錯誤和弊端,但審計人員未發現並作出不適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職業判斷,評估審計風險,並采取相應的審計測試措施,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第十四條審計風險評估的步驟如下:

(壹)在編制審計實施計劃時,確定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

(二)通過調查了解和評估被審計單位的內在風險水平;

(三)通過內部控制評價評估控制風險水平。

(4)使用風險模型計算和檢查風險水平,並據此確定審計測試的範圍和工作量。第十五條固有風險是指在不存在內部控制的假設下,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和相應的會計處理發生錯誤的可能性。

固有風險與被審計實體及其環境的管理以及此類會計事項或業務的性質有關。

審計師在評估固有風險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水平,包括管理人員的廉正和能力;

(二)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的異常變動;

(3)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

(四)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調整和變更;

(五)影響被審計單位所在部門或行業的環境因素;

(六)會計處理中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範圍;

(七)需要外部專家工作支持的重要交易的復雜性;

(八)是否有易流失或被挪用的資產;

(9)是否屬於易出錯的業務領域;

(10)會計期間,特別是臨近會計期末時,異常或復雜的會計處理;

(十壹)上壹年度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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